保險公司未告知免責條款,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導讀:
根據保險法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那么保險公司未告知免責條款,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保險法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關于保險公司未告知免責條款,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公司未告知免責條款,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需要。
根據保險法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