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無罪辯護有哪些策略

導讀:
無罪辯護是指被告人和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為被告人作無罪的辯解。《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3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同時做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可以,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在聲明保留其無罪辯護意見的同時;在假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當庭提出或庭后提交罪輕的辯護意見和相應的量刑意見。
無罪辯護是指被告人和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為被告人作無罪的辯解。做無罪辯護非常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了,辯護才有保障,才能從根本上否定了檢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使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采納,那么做無罪辯護有哪些策略?可以同時做無罪和罪輕辯護?下面本篇文章就為大家解答,歡迎閱讀。
做無罪辯護有哪些策略?
(1)實體性的無罪辯護
實體性的無罪辯護,是指辯護人運用刑法所確立的制度、理念和原則,主要運用犯罪構成理論,為被告人所做的無罪辯護活動。
任何犯罪必須同時具有適格的犯罪主體、犯罪的故意和過失、侵犯了法律保護的犯罪客體,而且具有犯罪的客觀行為,才可以認定犯罪成立,否則可作無罪辯護,本文第三部分無罪的法定事由可以作為實體辯護的主要依據。
(2)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
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是指辯護人運用刑事證據規則,為被告人所做的無罪辯護活動。
我國刑法采用無罪推定原則,在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有罪前,推定被告人無罪,這給律師無罪辯護創造了機會。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鏈條和體系,證明標準必須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證據鏈條脫節,指控將不能成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證據不足應當“疑罪從無”,不應當“疑罪從輕”。許多案件,律師可以從證據不足入手進行有力的無罪辯護。
(3)程序違法的無罪辯護
程序違法的無罪辯護是指辯護人通過對公檢法追訴行為程序瑕疵和違法對被告人做無罪辯護的活動。
通過剖析控方程序違法,從而否定違法取得的證據,使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證據的支撐,從而得出被告人無罪的結論。《刑事訴訟法》第43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司法工作人員違反回避規定、違反管轄規定取證,尤其是刑訊逼供、誘供騙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證據應當按照證據排除規則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文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從司法解釋的層面看,對非法證據是一律排除的。毒樹結毒果,毒果不可取,這就是西方的“毒樹之果”理論。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借鑒了西方國家先進的法治理念。盡管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執行得并不理想,但是起碼從法律規定上給律師否定非法取得的證據、動搖指控的根據、作無罪罪辯護奠定了法律基礎。
可以同時做無罪和罪輕辯護?
同時做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可以,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在聲明保留其無罪辯護意見的同時;
在假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當庭提出或庭后提交罪輕的辯護意見和相應的量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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