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無罪辯護的條件有哪些

導讀:
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因為主犯認罪,從犯不認罪,律師為從犯做無罪辯護,導致從犯比主犯宣告刑重的案例也是時有發生。
由于無罪辯護的成功率特別低,甚至帶給被告人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律師在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人選擇無罪辯護時都會特別慎重,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關于“做無罪辯護的條件有哪些?什么情況下做無罪辯護要慎重?”的內容,歡迎閱讀。
做無罪辯護的條件有哪些?
1、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觀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
2、被告不是犯罪主體。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犯罪主體需達到一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3、被告犯罪行為證據不足。“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
4、案機關程序違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
任何犯罪必須同時具有適格的犯罪主體、犯罪的故意和過失、侵犯了法律保護的犯罪客體,而且具有犯罪的客觀行為,才可以認定犯罪成立,否則可作無罪辯護,本文第三部分無罪的法定事由可以作為實體辯護的主要依據。
什么情況下做無罪辯護要慎重?
1、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指根據法律規定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由于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人死不能復生,因此死刑案件的辯護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給被告人帶來任何不利,否則就是滅頂之災。但正因為死刑的嚴重性,律師也一定要善于發現案件中的問題,而所發現的問題是否足以支持律師做無罪辯護,這是考量律師膽識的地方。法律規定的“疑罪從無”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疑罪從輕”。
我認為就通常而言,律師發現的問題或取得的證據并不足以完全推翻檢察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時,根據我國的司法實情,還是以被告人認罪、律師做罪輕辯護為上。特別是被告人具備法定的可以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時,不能因為法官認為被告人拒不悔罪而未得到從輕,喪失了挽回生命的機會。我認為,任何事物都沒有人的生命更重要,律師首先、必須盡到的職責是如何為被告人帶來生機,實現法律的相對公正,除非被告人自己選擇“殺身成仁”。
2、有同案犯的案件
共同犯罪中如果被認定為從犯,其所獲得的刑罰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應當比主犯輕。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因為主犯認罪,從犯不認罪,律師為從犯做無罪辯護,導致從犯比主犯宣告刑重的案例也是時有發生。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律師的辯護效果有了直接的客觀評價標準,輕者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滿,重者會被被告人家屬投訴,因此在有同案犯的情況下,律師一定要慎重考慮是否做無罪辯護。
3、可能構成其他罪名的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可能構成另一罪名時,律師是否做無罪辯護,是一個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因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法院可以陘行改判其他罪名,律師陷入兩難境地,如果提出構成他罪,有充當公訴人之嫌;如果僅就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做無罪辯護,可能對法院最終宣判的罪名的量刑不能發表任何意見。因此律師要綜合全案的情況,積極和被告人及其家屬溝通,將風險和后果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屬,在聽取他們意見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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