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數額巨大-成功無罪經典辯護

導讀: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A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3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后犯罪嫌疑人A將該批假冒X注冊商標的潤滑油銷售至南京市某有限公司,銷售金額為人民幣305400元。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A明知其銷售的X潤滑油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故無法認定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那么南京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數額巨大-成功無罪經典辯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數額巨大-成功無罪辯護
委托案情介紹:
本案為一起較為嚴重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案,當事人家屬極為慎重聘請本站資深刑事辯護律師代為全程處理刑事辯護工作。
通過知名刑事律師盡職的努力、出色的辯護以及數份律師意見的溝通和釋法,最終取得了滿意的案件結果-即公訴機關作出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寬大決定。
刑事案件中取保和緩刑通常被看待為較為出色的辯護結果,而不予起訴通常比較罕見,但此種刑事案件的處理方式卻能更好的終結此案,來滿足當事人家屬的委托需求。
至此本案終結,當事人非常滿意案件結果。
在此也感謝公訴機關采納律師意見,寬大處理、公正執法。
附法律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司法解釋(2004年):
《》》
第四十條第三款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1994.9.29法發(1994)號)
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要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以及我國參加或者締結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充分、平等、及時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厲制裁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對民事侵權行為,除依法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對行為人給予必要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附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書
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玄檢訴刑不訴[2014)號
被不起訴人A,男,1972年生,漢族,小學文化,南京某機電有限公司業務員,出生地:省,住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被不起訴人A因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辯護人,江蘇格非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A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3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將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補充偵查,該分局于2013年12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2013年10月25日、2014年1月1日,本案二次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3年1月至6月,南京某潤滑油有限定代表人B(已判決)通過訂購假的X潤滑油桶、桶蓋和防偽標識,或回收真X潤滑油桶的方式,將低檔散裝油灌裝、貼標,假冒潤滑油分公司X牌桶裝潤滑油,通過南京某機電有限公司業務員A以低于市場價格銷售至該公司。后犯罪嫌疑人A將該批假冒X注冊商標的潤滑油銷售至南京市某有限公司,銷售金額為人民幣305400元。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A明知其銷售的X潤滑油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故無法認定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A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
2014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