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導讀: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就可構成。并且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實踐經驗,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侵權商品的價格計算方式在選擇上具有遞進性。
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權人依法對自己已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它構成我國商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銷售,是指以采購、推銷、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將商品出賣給他人的行為,包括批發和零售、請人代銷、委托銷售等多種形式。無論行為人采取哪一種形式,只要銷售金額數額達到較大,即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就可構成。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明知的范圍不能要求過于狹窄,明知并不等于確知,只要行為人應該知道所銷售商品是假貨即可。這是由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流通是處于非法狀態,經營者在交易時往往是心領神會,無須挑明,另外還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共犯的情形
如果與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事先通牒,事后對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代為銷售的,也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論處。并且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
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被侵權產品價值,其中,《銷售單據》作為認定侵權商品實際銷售價格的依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實踐經驗,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侵權商品的價格計算方式在選擇上具有遞進性。即必須優先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侵權商品的價格;在無法查清涉案商品的實際銷售價格以及標價的情況下,才以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計算其貨值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