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還履行嗎

導讀: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同。合同關系的存在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當事人雙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礎自然應當終止。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應通過列舉方式明確規(guī)定不可抗力事件。另一種觀點認為不可抗力條款應采取概括式的方式此種觀點認為列舉式的方式已不符合現代貿易的需要在實踐中當事人設定不可抗力條款應采取概括式的方式。主要理由在于當事人設立不可抗力條款旨在對法律關于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作出具體的補充。那么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還履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同。合同關系的存在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當事人雙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礎自然應當終止。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應通過列舉方式明確規(guī)定不可抗力事件。另一種觀點認為不可抗力條款應采取概括式的方式此種觀點認為列舉式的方式已不符合現代貿易的需要在實踐中當事人設定不可抗力條款應采取概括式的方式。主要理由在于當事人設立不可抗力條款旨在對法律關于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作出具體的補充。關于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還履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還履行嗎
不需要為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條債權債務混同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同。混同是一種事實即因某些客觀事實發(fā)生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不必由當事人為意思表示。混同發(fā)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發(fā)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業(yè)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yè)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于合并后的企業(yè)而消滅。
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后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
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后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
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
(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比如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簽訂合同后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乙。
2.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比如甲乙二人簽訂合同后債務人乙的債務轉移給債權人甲。
合同關系的存在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當事人雙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礎自然應當終止。合同終止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同時消滅。但當債權是他人權利的標的時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zhèn)鶛嗖荒芤蚧焱麥纭1热缂着c乙簽訂了房屋預售合同甲交納了一定比例的預付款后取得了對預售的房屋的權利。隨后甲將取得的預售房屋抵押給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時合同終止甲不必取得對于預售房屋的所有權就會損害抵押權人丙的利益此種情況甲乙二人合同不能終止。
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有什么影響
1、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當事人在設立不可抗力條款時應采取何種方式確定不可抗力事件對此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應通過列舉方式明確規(guī)定不可抗力事件。只有明文列舉才有排他的效力而且只有在條款中所明確列舉的事件發(fā)生時才可導致當事人被免除責任。如果發(fā)生的事件是條款中沒有明文列舉的即使阻礙了合同履行也不能導致當事人被免責。另一種觀點認為不可抗力條款應采取概括式的方式此種觀點認為列舉式的方式已不符合現代貿易的需要在實踐中當事人設定不可抗力條款應采取概括式的方式。這兩種觀點都有一定道理但比較而言列舉式的觀點更為合理。主要理由在于當事人設立不可抗力條款旨在對法律關于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作出具體的補充。法律的規(guī)定常常過于原則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不可抗力條款也同樣過于原則將很難起到補充法律規(guī)定不足的作用。
2、關于不可抗力對責任的影響。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大都明確規(guī)定如出現不可抗力事件則應免除當事人的履行責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可見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的發(fā)生不一定導致當事人被全部免除責任是否應當被全部免除應依具體情況確定。在許多情況下不可抗力的發(fā)生只是暫時阻止合同的履行而并不是導致合同完全、永遠地不能履行在此情況下解除合同確實不如采取維持合同效力并延期履行的方式更有利于維持合同的嚴肅性并充分實現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根據我國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而免責具有如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
(2)在遲延履行期間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不得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