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歸于一人的情況都有哪些

導讀:
在民間借貸中,債權人往往只與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而對于款項的實際支付對象并不知情。此時,如果債務人將欠款歸于一人,需要滿足什么條件,才能對債權人產生效力?
在民間借貸中,債權人往往只與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而對于款項的實際支付對象并不知情。此時,如果債務人將欠款歸于一人,需要滿足什么條件,才能對債權人產生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制度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清償債務未能全部履行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其他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人或者約定保證人不明的,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此時,保證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的保證責任,保證人“一并”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43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42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自己提供反擔保;沒有提供反擔保的,由債務人自己提供反擔保。
此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要求債務人自己(反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當債務人將欠款歸于一人時,只要該一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那么該債務轉讓便有效。
但需注意的是,債權人行使追償權需在保證期間內進行,否則可能喪失勝訴權。《民法典》第695條規定:保證人應當在主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向保證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除了上述情況,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債務人將欠款歸于一人時,如果該一人是夫妻二人中的一方,那么債權人仍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
不過需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債權人不得僅就離婚糾紛而向夫妻二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張權利。
再比如,債權人將欠款歸于已去世的繼承人,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該在遺產處理前,被繼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日起10日內,主動辦理遺產分割手續。超過遺產分割期限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導致無法辦理的,繼承人又未表示放棄繼承的,遺產分割權消滅。
由于已經發生繼承,此時債權人無法通過繼承人實現債權,只能在遺產處理過程中行使權利。
關于債權債務混同的規定
債權債務的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一人,致使債權債務終止。廣義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兩種法律關系同歸于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現象。包括:(1)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于一人;(2)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于一人。狹義的混同,也即債權債務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的情況。本條僅規定了債權債務的混同,混同是一種法律規定的事件,即因某些客觀事實發生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不必由當事人為意思表示。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還履行嗎?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不需要履行。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屬于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礎、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債的關系消滅,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但合同內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五百七十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