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債權債務不能混同

導讀:
債權債務存在于生活的每一個角落,有的是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也有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哪些情況債權債務不能混同(一)涉及第三人利益。法律為鼓勵流通性,設有例外規定,使債權債務雖然同歸于一人,但不發生混同效力。保證人雖繼承主債務人的遺產,但限定繼承時,保證債務不消滅。連帶之債的內部效力,系指連帶債權人之間或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連帶債務的各債務人所負擔的給付義務,就債權人方面觀察,其份額在全部義務的范圍內是不確定的。因此該債務人可就超過自己應承擔部分的給付,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那么哪些情況債權債務不能混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債務存在于生活的每一個角落,有的是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也有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哪些情況債權債務不能混同(一)涉及第三人利益。法律為鼓勵流通性,設有例外規定,使債權債務雖然同歸于一人,但不發生混同效力。保證人雖繼承主債務人的遺產,但限定繼承時,保證債務不消滅。連帶之債的內部效力,系指連帶債權人之間或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連帶債務的各債務人所負擔的給付義務,就債權人方面觀察,其份額在全部義務的范圍內是不確定的。因此該債務人可就超過自己應承擔部分的給付,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關于哪些情況債權債務不能混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期說道共有人償還債務時,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應怎么辦。這期小編帶大家了解哪些情況債權債務不能混同。
債權債務存在于生活的每一個角落,有的是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也有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但是,不管是屬于哪一種,在有些情況下債權債務是不能混同的,那么具體有哪些情況呢?催天下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哪些情況債權債務不能混同
(一)涉及第三人利益。
我國《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所謂涉及第三人利益不發生混同效力,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1、合同債權為第三人權利的標的時。例如,債權人為他人質權的標的,為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得使債權因合同而消滅。因為質權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尤其在入質債權附有擔保權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
2、合同債權的實現和第三人有利害關系時。債權雖然不是第三人權利的標的,但第三人就債權的存在具有正當利益時,也不發生混同效力。
(二)法律特別規定。
法律為鼓勵流通性,設有例外規定,使債權債務雖然同歸于一人,但不發生混同效力。例如,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時,也不發生混同效力。保證人繼承主債務人的遺產時,通常就自己債務履行,有違保證觀念,故原則上應使保證債務消滅。但法律上不妨以同一人負擔以同一給付為目的的主從二債,如保證債務繼續存在,為債權人利益時,則例外地以不使保證債務消滅為宜。保證人雖繼承主債務人的遺產,但限定繼承時,保證債務不消滅。
連帶之債的內部效力,系指連帶債權人之間或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連帶債務中,即各債務人之間的求償關系。
連帶債務的各債務人所負擔的給付義務,就債權人方面觀察,其份額在全部義務的范圍內是不確定的。因為債權人可請求任何一個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給付,也可不向其請求給付。但自債務人方面觀察,各債務人所應承擔的債務通常是有確定份額的,且這種份額一般在連帶債務成立時就已確定。當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清償了全部債務時,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也隨之消滅。因此該債務人可就超過自己應承擔部分的給付,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