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的幾種情形是什么

導讀:
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的幾種情形是什么債的消滅原因大致有四類: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消滅,如免除、解除;基于債的目的達到而消滅,如清償、混同;基于債的目的不能達到而消滅,如給付不能;基于法律規定一、清償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那么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的幾種情形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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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的幾種情形是什么
債的消滅原因大致有四類:
(1)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消滅,如免除、解除;
(2)基于債的目的達到而消滅,如清償、混同;
(3)基于債的目的不能達到而消滅,如給付不能;
(4)基于法律規定
一、清償
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
二、抵銷
1、抵銷的概念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以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抵銷依其產生根據的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
2、抵銷的要件按照規定,抵銷須具備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雙方互負債務,必須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
(3)必須是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
3、當事人主張抵銷,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抵銷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雙方的債權債務于抵銷數額內消滅;
(2)因抵銷雙方的債務的消滅為絕對消滅
三、提存
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
2、提存的原因
(1)債權人遲延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主體提存的主體,亦即提存的當事人,包括提存人、債權人和提存部門。
4、提存的標的適于提存的標的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倉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擔保物、其他適于提存的標的物;不適于提存的標的物包括:低值、易損、易耗物品;鮮活、易腐品;需要專門技術養護品;超大型機械設備、建設設施
5、提存的效力
(1)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
(2)提存人與提存部門提存部門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
(3)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債務法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債務約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