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立案復查,復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三、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進行復查后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復查決定案情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不起訴的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