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300萬內不起訴

導讀:
幫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對于幫信罪等輕微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的諒解,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結論:幫信罪 300 萬內不起訴的案例,主要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退贓情況、社會調查情況等情節,對于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退賠、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近年來,幫信罪逐漸成為司法打擊的重點,但不少人對于幫信罪的法律規定和量刑標準并不了解。本文將從律師的角度,對幫信罪 300 萬內不起訴的相關問題進行法律分析,并通過案例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幫信罪的法律風險和防范措施。
一、什么是幫信罪?
幫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簡單來說,幫信罪就是幫助網絡犯罪活動罪。
在幫信罪的認定中,“明知”是一個重要的構成要件。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無法證明其“明知”的,不構成幫信罪。因此,在被指控幫信罪時,如何證明自己“不明知”是辯護的關鍵。
另外,幫信罪的犯罪所得也是量刑的重要標準。根據法律規定,幫信罪的刑期分為三檔,分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犯罪所得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幫信罪 300 萬內不起訴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幫信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幫信罪 300 萬內不起訴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于輕微犯罪依法決定不起訴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結合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退贓情況、社會調查情況等情節,對被不起訴人提出幫教措施的要求。
三、幫信罪 300 萬內不起訴的案例分析
王某,男,23 歲,大學本科畢業,某網絡科技公司員工。王某在公司負責軟件開發工作,2021 年 5 月,王某在明知上線李某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然按照李某的要求開發了一款用于詐騙的軟件,并提供給李某使用。該軟件共造成被害人損失人民幣 150 余萬元。案發后,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王某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退賠,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分析:在本案中,王某的行為符合幫信罪的犯罪構成,但是由于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情節,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對于幫信罪等輕微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的諒解,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承辦人經過綜合考慮,決定對王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對其進行了訓誡和教育。
結論:
幫信罪 300 萬內不起訴的案例,主要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退贓情況、社會調查情況等情節,對于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退賠、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