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十種不起訴,幫信罪十種不起訴情形

導讀: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幫信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特別嚴重情節的,也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信罪不起訴情形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犯罪活動也日漸猖獗。其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是一種常見的犯罪類型。幫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在法律實務中,幫信罪有不起訴的情形,那么,幫信罪十種不起訴情形是什么?
幫信罪十種不起訴情形
1. 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時不滿 18 周歲,或者在案件起訴、審判時已滿 75 周歲的。
4. 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6. 已被依法宣告無罪的。
7. 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8.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
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
1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幫信罪不起訴情形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也是幫信罪不起訴的重要法律依據之一。
在實踐中,幫信罪的不起訴情形需要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分析判斷。例如,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又如,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時不滿 18 周歲,或者在案件起訴、審判時已滿 75 周歲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幫信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特別嚴重情節的,也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判斷幫信罪的不起訴情形時,需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等因素,而不能僅僅依據法定刑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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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王某涉嫌幫信罪一案
王某在他人的介紹下,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接收贓款,并獲得了一定的報酬。案發后,公安機關以王某涉嫌幫信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辯護律師認為,王某雖然提供了銀行卡,但是并沒有參與上游犯罪,也沒有與上游犯罪分子共謀,其行為不構成幫信罪。此外,王某在案發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王某的行為雖然不構成幫信罪,但是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國家有關信用卡管理的規定,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鑒于王某具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案例 2:李某涉嫌幫信罪一案
李某在某網絡平臺上開設了一個網店,用于銷售游戲點卡等虛擬物品。某日,李某的網店接到了一筆大額訂單,買家要求李某將虛擬物品的充值碼發送到一個陌生的手機號碼上李某覺得這筆訂單有些可疑,但是由于利益驅動,還是按照買家的要求發送了充值碼。不久后,李某發現這個買家使用的是一個非法的支付平臺,該平臺的資金來源可能涉及犯罪。公安機關以李某涉嫌幫信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辯護律師認為,李某雖然知道這個買家使用的是非法支付平臺,但是并沒有與買家共謀,也沒有參與上游犯罪,其行為不構成幫信罪。此外,李某在案發前主動關閉了自己的網店,并將違法所得全部退還給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現。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李某的行為雖然不構成幫信罪,但是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國家有關支付結算的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李某具有悔罪表現,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案例 3:趙某涉嫌幫信罪一案
趙某是一名大學生,為了賺取生活費,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接收贓款,并獲得了一定的報酬。案發后,公安機關以趙某涉嫌幫信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辯護律師認為,趙某是初犯,沒有前科劣跡,主觀惡性較小,其行為雖然構成幫信罪,但是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此外,趙某在案發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趙某的行為雖然構成幫信罪,但是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檢察機關決定對趙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結語
幫信罪是近年來常見的一種刑事犯罪,由于其涉及到網絡安全和信息技術等領域,因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處理幫信罪案件時,需要充分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處理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幫信罪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