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次起訴判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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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次起訴判離婚的情形有哪些1、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那么第次起訴判離婚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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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次起訴判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1、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方騙取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