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情形有哪些,檢察院不起訴有幾種情形

導讀:
不起訴,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刑訴法第177條一款規定了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本法16條情形之一的法定不起訴,二款規定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法或免除刑罰的酌定不起訴,刑訴法第175條四款規定了證據不足不起訴。
不起訴,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刑訴法第177條一款規定了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本法16條情形之一的法定不起訴,二款規定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法或免除刑罰的酌定不起訴,刑訴法第175條四款規定了證據不足不起訴。研究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對于律師辦理相關案件,爭取不起訴的結案效果,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檢察院不起訴情形有哪些,檢察院不起訴的三種類型
一、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情形
(一)【技術人員】如無證據證實賭博網站存在開設賭場的行為,則無法證實為賭博網站提供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是否構成共犯。
案例: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鹿檢刑不訴(2021)20544號孫某開設賭場案
事實及經過:2019年10月份,孫某伙同技術人員共同創建跑分平臺,為賭博網站提供結算的技術服務,獲利300萬元,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8月14日被逮捕,11月19日被移送審查起訴,11月29日被取保,12月18日退偵,2021年1月15日重報,11月4日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檢察院認為:
經審查并補偵,仍然認為本案證據不足。1.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跑分平臺對接的賭博網站是否存在開設賭場的行為,無法證實孫某行為是否系開設賭場的共犯。2.本案宜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性,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實孫某行為是否系幫信行為。故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訴法175條決定不起訴。
律師點評:1.本案當事人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羈押在所長達144天,但最終被檢察院以不起訴的方式結案,所以,批捕的案件也能獲得無罪釋放的效果,作為當事人和律師,亦不能因被批捕而忽略爭取不起訴的可能;2.本案當事人獲利300萬元,因不能證實犯罪基礎的存在,而未追究共犯的刑責,故獲利金額不是最終處理的絕對因素。
(二)【介紹人】在境外賭博公司工作期間,僅介紹他人為公司開發賭博軟件用于開設賭場,被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案例: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檢察院義檢刑不訴(2021)670號嚴某開設賭場案
事實及經過:2017年3月,嚴某在菲律賓某賭博公司上班期間,介紹他人為公司開發賭博軟件用于開設賭場。
檢察院認為:
經本院審查并退偵,本院仍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訴法175條決定不起訴。
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
(一)【技術人員】明知是賭博網站而提供技術服務人員:從犯+自首+認罪認罰+全部退贓+犯罪情節輕微
案例:雅安市名山區人民檢察院雅名檢刑不訴(2021)12號唐某開設賭場案
職位:唐某負責賭博網站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數據,即“入金”“出金”的數據核對
退贓:12000元
檢察院認為:
1.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技術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用,已觸犯刑法,構成開設賭場罪;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刑法27條,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3.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是自首,根據刑法67條,可以從輕或減輕;
4.自愿認罪認罰,根據刑訴法15條,可從寬處罰;
5.積極退贓,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6.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刑法37條,不需要判處刑罰;
依據刑訴法177條,決定不起訴。
(二)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網絡養號,獲利8萬,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
案例: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東三區檢刑不訴(2021)1025號季某開設賭場案
事實及經過:“澳門金沙”賭博網站,是組織我國公民賭博的跨國網絡賭博平臺,主要由技術、運維、推廣、資金4個團隊日常運作管理。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季某明知是賭博網站,提供網絡養號服務,獲利8萬,2020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逮捕,2021年3月18日移送審查起訴,歷經二次退偵重報
檢察院認為:
季某實施《刑法》303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情節,根據《刑法》37條,可免于刑事處罰。依據《刑訴法》177條,決定不起訴。
律師點評:本案當事人被刑事拘留且逮捕,但因犯罪情節輕微,加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與檢察官達成一致,最終不起訴。
同案其他當事人情況:
1.李某,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獲利1萬,坦白+認罪認罰+全部退贓,酌定不起訴;
2.蔡某,客服,獲利10萬,從犯+坦白+認罪認罰+退贓,酌定不起訴;
3.張某,注冊會員并發展2名賭博人員,充值投注85000元,從犯+輕微,酌定不起訴;
(三)【行政后勤人員】明知公司開發賭博軟件,而提供行政后勤服務,獲利2萬,全部退贓,酌定不起訴
案例: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檢察院薛檢一部刑不訴(2019)4號舒某開設賭場案
事實及經過:舒某自2018年3月受雇公司,負責行政后勤工作,其明知公司開發賭博軟件,仍為其開發提供幫助,獲利2萬,全部退繳。2019年3月7日刑事拘留,4月11日不批捕,取保
檢察院認為:
舒某實施了《刑法》303條規定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因其發揮作用較小,情節較輕,符合《刑法》37條和67條規定,屬于犯罪情節較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決定不起訴
律師點評:1.警示作用。行政后勤人員仍然被認定為構成開設賭場罪,這就警示大家,遠離犯罪,否則將面臨刑事風險。本案當事人雖然最終未被提起公訴,但刑事拘留羈押在所時間達35天,最終也獲得了有罪存疑不訴的文書,后續如有證據補充仍有被提起公訴的巨大風險。2.積極爭取從寬處罰,自首坦白認罪認罰退贓等,避免不實陳述等不利情節。
同案其他當事人情況:
1.侯某,負責整理策劃文檔,為平臺添加音效,獲利2萬,全部退繳,不起訴;
(四)【技術人員】負責游戲盤口出入款,獲利11萬,從犯+認罪認罰+全部退贓
案例:焉耆縣人民檢察院焉檢一部刑不訴(2021)20號朱某開設賭場案
事實及經過:PCDD工作室形成利用網絡開設賭場的犯罪集團,已查明獲利1億余元,2017年4月,朱某在馬來西亞、菲律賓等從事賭博游戲盤口出入款工作,2018年4月回國,獲利11萬,2020年10月1日刑事拘留,2日監視居住,24日取保,2021年1月25日移送審查起訴
同案其他當事人情況:
1.張某,客服,獲利10萬,全部退贓,酌定不起訴;
2.譚某,內勤,獲利9.4萬,全部退贓,刑事拘留1天,酌定不起訴;
3.紀某,財務部財務報表工作,獲利8萬,全退,刑拘1天,酌定不起訴;
4.孫某,后勤倉管工作,獲利1.5萬,全退,刑拘6天,酌定不起訴;
5.楊某,車輛管理工作,獲利3.5萬,全退,刑拘1天,酌定不起訴;
6.梁某,技術部工作,負責編寫軟件上架,獲利15.6萬,全退,酌定不起訴;
7.肖某,客服,獲利15萬,全退,酌定不起訴;
(五)【技術人員】明知是賭博網站為其提供技術服務,獲利30萬,從犯+自首+一般立功+認罪認罰,酌定不起訴
案例: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張定檢刑不訴(2021)33號蘇某開設賭場案
事實:2014年以來,菲律賓某賭博集團旗下7個賭博網站均向中國大陸定向發展參賭會員,7個網站共計384個賬號,賭資共計23億余元;2016年6月,蘇某到該集團工作,負責維修電腦、擔任技術人員、財務人員等,獲利30萬
檢察院認為:蘇某構成開設賭場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犯、自首、一般立功、認罪認罰,根據《刑法》37條,不要判處刑罰,決定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