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后的處理

導讀:
二、相對不起訴又稱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今天這篇文章,向大家科普一下這六種不起訴情形:一、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指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相對不起訴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相對比較靈活,除了上述情形,檢察機關還通常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動機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節以及一貫表現進行綜合考慮,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更為有利,才會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相對不起訴又稱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今天這篇文章,向大家科普一下這六種不起訴情形:一、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指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相對不起訴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相對比較靈活,除了上述情形,檢察機關還通常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動機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節以及一貫表現進行綜合考慮,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更為有利,才會作出不起訴決定。
前兩天,筆者參加案件評查時,和一位檢察院的同志聊到他們最近收到的一起申訴案件,一位被作出相對不起訴的當事人,不服檢察機關相對不起訴的結論,要求申訴。
案件不起訴,對于很多當事人來說,意味著案件終止于審查起訴階段,不用接受法院審判、不用被判處刑罰、不會留下犯罪前科,是刑事案件非常好的一個歸宿了,這位當事人為何還要不服,還要申訴呢?
原來,這位當事人后來去一家公司應聘,該公司了解到其有此次相對不起訴的情況,沒有對其錄用,故而有了此后這位當事人到檢察機關的申訴。
這至少說明了兩點:
其一,這家公司通過某種渠道了解到了當事人相對不起訴的前科。這來源可能有幾種,一是當事人的主動告知——但其實,這不是犯罪記錄,不屬于需要如實告知事項;二是這家公司通過檢察法律文書公開網等渠道查詢到了當事人的不起訴情況——但其實,檢察機關公開的不起訴文書中對于當事人信息都已做了匿名化處理。
其二,這家公司負責招聘的人力資源是了解一些刑事概念的,他們可能知道“相對不起訴”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只不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
事實上,我國司法中的不起訴分為六種,每一種適用的條件不同,其中折射出案件的性質也有所不同。今天這篇文章,向大家科普一下這六種不起訴情形:
一、法定不起訴,
又稱絕對不起訴,指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具體情形包括:(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六種情形,有的不認為是犯罪,有的是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總之都不具備起訴的法定條件。
二、相對不起訴
又稱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刑法規定幾種可以免除刑罰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的。
相對不起訴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相對比較靈活,除了上述情形,檢察機關還通常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動機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節以及一貫表現進行綜合考慮,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更為有利,才會作出不起訴決定。
同時,我國刑訴法規定,對于檢察機關作出的相對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
三、存疑不起訴
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具體情形包括:(1)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2)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如果發現新的證據,證明案件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四、附條件不起訴
這是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給其設立6個月以上1年以下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遵守相關規定,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1)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2)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特別不起訴
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罪可免,但財物及孳息要及時查扣凍。
舉例:“紅通”逃犯,鼓勵帶錢回國接受處理。
六、合規不起訴
這是近幾年檢察機關推行的一項制度改革制度,指對于涉嫌輕微犯罪并可能被提起公訴的企業,檢察機關對涉案企業有意愿建立合規體系,矯正其違法犯罪行為的請求,可以責令涉案企業在一定的考驗期內,就其違法犯罪事實提出合規體系搭建計劃并積極主動落實,檢察機關根據該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執行情況,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
合規不起訴的對象是單位犯罪主體,該制度設立的目的是保護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對于單位實施的純正的自然人犯罪,如當事人成立企業就是為了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成立企業后的主要活動是實施犯罪行為,不構成單位犯罪,不適用該制度。
以上六種不起訴,常見的是“相對不起訴”,其次是“存疑不起訴”,“法定不起訴”幾乎難得一見,這其中,有很多司法機關的謹慎考量因素,也因此,“存疑不起訴”基本可以被認定為真正意義上的“無罪”。前段時間,南京市律協發布的《金陵律師無罪辯護案例精選》中的不起訴案例,均是以“存疑不起訴”、“法定不起訴”作為入選標準,本人的一起合同詐騙存疑不起訴案件也有幸入選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