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履行后還可以反悔嗎,和解協議履行后是否可以起訴

導讀:
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完全履行,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再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了自愿、合法原則,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完全履行,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再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了自愿、合法原則,對于一些公訴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并且被害人愿意和解,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
和解協議履行后還可以反悔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后即時履行。如果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參考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九十三條
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后即時履行。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律師見解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能否反悔
和解協議已經完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法院將不支持,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了自愿、合法原則。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完全履行,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再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了自愿、合法原則。對于一些公訴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并且被害人愿意和解,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曾經故意犯罪,那么將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會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和解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真誠悔罪;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起訴;被害人自愿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和解協議書應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備查。對于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如果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法院應當準許,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當事人是不能隨意反悔的。但是,如果和解協議的達成存在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情況,當事人可以提出反悔,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
律師見解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能否反悔
和解協議已經完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法院將不支持,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了自愿、合法原則。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完全履行,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再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了自愿、合法原則。對于一些公訴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并且被害人愿意和解,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曾經故意犯罪,那么將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會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和解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真誠悔罪;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起訴;被害人自愿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和解協議書應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備查。對于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如果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法院應當準許,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和解協議履行后是否可以起訴
在一般情況下,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當事人通常不能再就同一爭議事項提起訴訟,因為和解協議具有解決爭議的法律效力。
參考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九十三條
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后即時履行。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然而,如果和解協議的達成或履行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或者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情況,那么和解協議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和解協議無效或撤銷和解協議。
律師見解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能否反悔
和解協議已經完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法院將不支持,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了自愿、合法原則。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完全履行,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再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了自愿、合法原則。對于一些公訴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并且被害人愿意和解,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曾經故意犯罪,那么將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會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和解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真誠悔罪;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起訴;被害人自愿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和解協議書應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備查。對于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如果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法院應當準許,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此外,如果和解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當事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和解協議。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況下的分析,具體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如果你需要更準確的法律意見,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
另外,你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與本案情況關聯不大,該條款主要適用于判決公告后的利害關系人起訴情況。
參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案例分析:
2021年12月22日15時10分,被告葉某某駕駛湘E0××**號重型欄板貨車行駛至柳州市××路××工業園內,與原告駕駛的桂BD××**號小轎車左側發生側面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由被告葉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于當日被送往廣西腦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共計18天。原告在病情好轉的情況下出院,醫囑建議全休兩個月,加強營養,定期門診繼續治療。后經柳州市鼎順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某本次損傷所致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為十級,所需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分別評定為120日、60日、60日。
本案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各項損失金額共計178651.76元,其中:(1)車輛修理費:31015元、(2)車輛停車費:140元、(3)醫療費用:8728.26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18天×100元/天)、(5)營養費500元(5000×10%)、(6)護理費7902元(55623元/年&pide;365天×18天+120元/天×42天)、(7)誤工費24000元:73000元/年&pide;365天×120天、(8)殘疾賠償金96231.5元:傷殘77060元(38530元×20年×10%)+被撫養人生活費19171.5(22555元×17年×10%)&pide;2人、(9)交通費1000元、(10)鑒定費2300元、(11)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事故發生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葉某某就原告車輛損壞事宜達成一致協議,并簽訂了《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被告并沒有履行,且賠償數額與實際相差甚遠,對于雙方來說存在不公平的情形,應該予以解除。被告葉某某買、韋某某系肇事車輛的所有人,該車輛外掛的車牌并非車管所登記的號牌,被告將沒有購買保險的無牌車輛交給被告葉某某使用,存在過錯,應與被告葉某某承擔連帶責任。基于上述事實,原告認為,其身體受到傷害是由于被告的過錯行為所引起,被告葉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三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因原、被告各方無法就事故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據此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特向貴院起訴,懇請依法判決。
裁判結果裁判結果
一、被告葉復信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偉經濟損失45000元;
二、駁回原告王偉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被告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案件受理費465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王偉負擔3718元,由被告葉復信負擔937元;保全費1413元,由原告王偉負擔284元,由被告葉復信負擔112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