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不起訴標準

導讀:
交通肇事罪不起訴條件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和解不起訴條件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交通肇事是一般的公訴案件,需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但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檢察院會做出不起訴決定。那么交通肇事罪不起訴條件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不起訴條件
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三:由《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公開宣布,并且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到被不起訴人和他所在的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不起訴決定在法律后果上屬于無罪。
和解不起訴條件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交通肇事罪不起訴是需要由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如果被害人認為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有錯誤,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復議。
常見輕微刑事案件適用不起訴相對標準
第十一條 交通肇事犯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而駕駛,并確因安全裝置原因導致事故發生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七)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不宜作相對不起訴的。
第十二條 危險駕駛犯罪,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備法定從重情節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一)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二)非路檢原因主動放棄醉駕,靠道路邊休息時被查獲的;(三)出于急救病人等緊急情況而醉駕的;(四)隔夜醉駕的;
(五)在村道上駕駛兩輪機動車且無其他乘員的;
(六)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三)駕駛危險品運輸車、校車、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四)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的;(五)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變造的機動車牌證,駕駛未懸掛號牌或無牌證機動車、駕駛已經報廢機動車的;(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情節惡劣,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三條 故意傷害犯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一)致二人以上輕傷的;
(二)具有滋事目的,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四)出于追求壟斷等非法經濟利益而實施傷害行為的;(五)故意傷害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曾因結伙斗毆、尋釁滋事受過行政處罰的;(七)以殘忍手段實施傷害行為的;
(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的。
第十四條 盜竊犯罪,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二)組織、控制他人盜竊的;(三)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四)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五)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實施盜竊的;(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七)入戶盜竊、扒竊、多次盜竊或者連續實施盜竊、攜帶兇器盜竊的;(八)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3000元以上的;(九)為實施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盜竊的;(十)因盜竊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十一)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的。
第十五條 詐騙犯罪,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詐騙近親屬財物并獲得諒解的;
(四)全部退贓退賠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在校學生,或者大中專院校畢業未滿兩年的人,在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單位工作(含打工)期間參與詐騙團伙犯罪活動,領取固定工資及提成,詐騙情節輕微,不是主犯,且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一)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二)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三)組織、指揮詐騙犯罪團伙的;(四)在境外實施詐騙的;
(五)曾因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詐騙受到過行政處罰的;(六)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七)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八)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九)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十)詐騙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的。
第十六條 職務侵占犯罪,數額在20萬元以下,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主動退回贓款或者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取得被害單位諒解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一)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財物的;(二)將犯罪所得用于非法活動的;(三)因犯罪行為影響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正常生產、經營,造成無法挽回的經濟損失的;(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的。
第十七條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撫(扶)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影響、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脅的;(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的。
第十八條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犯罪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一)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大中專院校畢業未滿兩年的、65周歲以上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二)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之一,或者認罪認罰的;(三)收購、出售、出租個人信用卡、銀行賬戶等為他人犯罪提供幫助,雖達到“情節嚴重”情形,但數量累計在3張(個)以下,且銀行流水金額在100萬元以下或者在200萬元以下但具有其他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四)僅以收購、出售、出租的個人信用卡、銀行賬戶等的數量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在10張(個)以下的;(五)僅以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數量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在30張以下的;(六)僅以違法所得數額認定“情節嚴重”的,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下的;(七)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一)專門從事非法收購、販賣信用卡、電話卡活動的犯罪分子以及與之內外勾結的電信、銀行等行業從業人員;(二)專門為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技術支持或者服務的;(三)收購、出售、出租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單位支付賬戶的;(四)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五)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電話卡等被公安機關、金融機構等查獲、凍結、止付或者告知情況后,又收購、出售、出租的;(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死亡、重傷、精神失常的;(七)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的。
第十九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犯罪情節輕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在提起公訴前退清贓款、贓物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一)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的;(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三)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無法挽回的;(四)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五)上游犯罪系貪污賄賂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黃賭毒犯罪、非法放貸討債犯罪,以及惡勢力實施的其他慣常犯罪的;(六)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的。
第二十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種植目的、種植數量、種植面積、成熟程度、種植者的身份年齡等情節,全面評估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一)非法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一千株,系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或者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鏟除的;(二)非法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一千株,到案后認罪認罰的;(三)非法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兩千株,且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犯罪嫌疑人年齡在75周歲以上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四)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的,適用相對不起訴的數量標準,可以參照相關司法解釋確定的比例折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一)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二)抗拒鏟除的:
(三)有毒品犯罪前科的;
(四)以營利為目的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不宜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