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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立建筑工程合同的程序:建筑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報國家計劃部門批準;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計劃任務書,報國家計劃部門審批;訂立勘察、設計合同;訂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成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 工程竣工日期的認定是:(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日期應認定為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二)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發包人拖延驗收的,竣工日期應認定為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應認定為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法律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就是工程和款項
  • 建筑工程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是: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合同關系的成立不違背公序良俗,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 被騙簽訂虛假工程合同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為該情形屬于可撤銷合同的一種類型。法定可撤銷合同分別有:一方實施欺詐行為簽訂的合同;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簽訂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簽訂的合同;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 工程承包合同是不用到公證處公證的。因為承包合同并非公證后才生效。施工合同一般自合同方簽字或蓋章就生效了,除非合同對此有明確約定要求公證或者公證后生效,根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從法律角度看,工程承包合同的公證對糾紛的發生與否沒有任何的約束力,對合同本身也沒有任何的影響。現實生活中,工程合同很少進行公證,有很多合同都是經過招投標并進行備案的,不需要再由第三方進行公證確認,另外,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經常發生變更,從效率的角度來講如果要進行公證,也不符合實際條件,工程合同也有示范文本,對于合同內容事實上各方都經過仔細磋商并確認,而且施工合同簽訂各方都一般具有專業與行業知識,經驗,對于合同內容及交易各方都比較熟悉,也缺少公證的實際需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 工程合同質保金一般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年或兩年返還。質保金是合同雙方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的,當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進行修理時用于支付修理費用的資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 建筑工程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實際損失的30%。建筑工程合同違約金一般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比例確定,由雙方協商約定,同時可以根據違約情形判斷實際損失,造成的損害比較大時違約金可以適當上浮。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 民法典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的內容有:工程名稱、地點、范圍;開、竣工工期及中間交付工程的工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工程造價;工程驗收及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方式;材料的供應及材料進場期限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司法解釋和司法意見均有散見的規定。具體有以下情形: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3、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4、人民法院可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5、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但合同價款約定不明的,應當按工程定額、工程量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以鑒定結果確定工程價款。6、合同無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要求扣除工程折價款中所含利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7、合同無效,發包人與承包人達成的結算協議有效。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四條
  • 掛靠人的工程款可以追回。施工完畢且驗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價款或者按照實際結算,價款差額不予支付;施工完畢但驗收不合格的經修復驗收合格按照上述辦法結算,經修復驗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畢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應當停止施工,視已經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據上述辦法結算。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以下項目:(1)《協議書》。包括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合同生效時間等內容,并明確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合同文件組成。(2)《通用條款》。包括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質量與檢驗、安全施工、合同價款與支付、材料設備供應、工程變更、竣工驗收與結算、違約、索賠和爭議、其他共11部分,47個條款。《通用條款》是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在使用時不作任何改動。(3)《專用條款》。具體內容由當事人根據發包工程的實際要求細化。《專用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補充或具體化。 編制專用條款時應結合項目特點,針對通用條款的內容進行補充或修正,達到相同序號的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共同組成對某一方面問題內容完備的約定。 4)附件。包括“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等三個標準化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 工程合同糾紛以下法院具有管轄權:工程合同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一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施工方沒有資質工程合同無效。施工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有訴訟時效,適用民事訴訟時效。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 (一)以工作性質為標準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勘察合同,指發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勘察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所以一般應當由專門的地質工程單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調整發包人與受托地質工程單位之間關系的依據。設計合同實際上包括兩個合同,初級設計合同,是為項目立項進行初步的勘察、設計,為主管部門進行項目決策而成立的合同;施工設計合同是指在項目決策確立之后,為進行具體的施工而成立的設計合同。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籌建單位與施工單位就完成項目建設的建筑、安裝而達成的合同。施工單位依照合同的規定完成建設安裝工作,籌建單位接受建筑物及其安裝的設施并支付報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的,合同成立一般不需要批準。(二)以合同主體為標準1、國內工程合同。國內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合同雙方都屬于同一國的建設工程合同。2、國際工程合同。國際工程合同,是指一國的建筑工程發包人與他國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之間,為承包建筑工程項目,就雙方權利義務達成一致的協議。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其標的是特定的工程項目,如道路建設,油田、礦井的開發,水利設施建設等。合同內容是雙方當事人依據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并依據特定的為世界各國所承認的國際工程招標投標程序,確立的為完成本項特定工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這一合同又可分為工程咨詢合同、建設施工合同、工程服務合同以及提供設備和安裝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 建設工程合同屬于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并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簽訂建筑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九十二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 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包含:工程主體信息、工程名稱、工程準備、工程組織設計、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工程設備供應、工程驗收、工程結算、違約責任、保修責任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 工程結算是指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價清算的經濟文件。建筑工程結算的依據主要如下:1.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圖紙及資料.雙方確認的工程量.雙方確認追加或減少的工程價款.雙方確認的索賠、現場簽證事項及價款.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其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標準。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步驟:建筑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報國家計劃部門批準;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計劃任務書,報國家計劃部門審批;訂立勘察、設計合同;訂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成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 《合同法》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具有特殊性。建設工程合同是從承攬合同中劃分出來的,也屬于一種完成工作的合同。與承攬合同不同的是,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為不動產建設項目。也正由于此,使得建設工程合同又具有內容復雜,履行期限長,投資規模大,風險較大等特點。
  • 律師回復中...
  • 口頭承包工程合同生效。合同的訂立方式可分為口頭合同、書面合同及其他方式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采用口頭交談的形式達成協議、成立承包工程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證據有:建筑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過程中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工程預、決算報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憑證;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勘察,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單位稱為承包方,建設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稱為發包方(也稱為委托方)。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設計,委托方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為委托方,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為承包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也就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為目的,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工程合同簽訂需要的材料:雙方的工商登記資料;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合同文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預、決算報告;面對可能發生情況的多種預案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并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簽訂建筑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九十二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 建筑工程合同的內容審查應注意對工程的真實性、可靠性及發包人的資信情況進行了解,要求明確寫明單項承包工程名稱和范圍、施工準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工程質量和檢驗、價款及其支付、材料及設備供應、竣工驗收與結算、違約責任及索賠、保修責任等條款。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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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處理的流程如下:1、按照法定的招投標和承發包程序進行;2、建設前期加強立項管理;3、加強合同和信息管理;4、嚴格進行工程變更把關;5、加強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6、及時解決工程中的索賠問題;7、結算時,力爭不漏算;8、進一步規范業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 建設工程合同屬于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由有:勘察合同糾紛、設計合同糾紛、施工合同糾紛、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分包合同糾紛、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第七百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工程合同中材料設備供應條款應注意寫明設備品牌、型號、數量;明確材料設備提供的時間和地點、價款結算數額和方法;約定雙方交付、收受材料設備的責任等。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建筑法》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 處理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如下:當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通常包括:承包人和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承包人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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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證據:建筑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過程中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工程預、決算報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憑證;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 工程合同簽訂的內容有:工程范圍、施工期限、質量要求、總價款、交付技術資料的時間、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工程竣工后的驗收、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條款。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 民法典規定建筑工程合同訴訟期限是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三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護,特殊情況可以申請適當延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 建設工程合同屬于雙務合同,同時屬于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并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九十二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 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基本內容有:工程主體身份和信息、工程名稱和范圍、工程準備條款、工程組織設計和工期、工程質量和檢驗條款、價款及其支付、材料及設備供應、竣工驗收與結算條款、違約責任及索賠條款、保修責任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 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類型:建設工程項目合同按項目的規模、復雜程度、項目承包方式及范圍的不同可分為不同的類型。(1)按簽約各方的關系分類 可行性研究1)項目總承包合同)項目分包合同3)轉包合同)借貸合同)營運合同6)勞務分包合同7)勞務合同8)聯合承包合同)買賣合同。(2)按計價方式分類1)總價合同2)成本加酬金合同3)計量估價合同4)單價合同。(3)按合同范圍大小分類1)一體化承包合同2)技術服務合同3)咨詢服務合同4)分期式合同。(4)按項目實施專業分類1)咨詢(監理)服務合同2)勘察、設計合同3)貸款合同4)工程總承包合同5)聯合承包合同6)分包合同7)供應合同8)運輸合同9)加工合同10)租賃合同11)勞務合同12)保險合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 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先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約定申請仲裁或提請民事訴訟;違約方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 工程合同引發的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工程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一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解釋》公布后,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自然應當由案涉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同屬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并列案由還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和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從文義解釋,上述案由規定中只有符合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才屬于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他并列第四級的案由糾紛,仍然屬于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可以適用協議管轄和應訴管轄。人民法院在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案由時,應當根據訴訟請求所基于的法律基礎確定訴爭法律關系,并選擇相應的民事案由。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關于工程合同擔保書怎么寫,一般有以下幾點:第一是要寫明保證事由。由保證人某某對某工程施工合同、變更文件和補充協議自愿向遵義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保證。第二是要寫明保證內容。1、稅、費:2、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違約:3、債務:第三條、保證責任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和經濟償付;保證人首先應自行對經濟和民事責任造成的損失進行清償或賠償;如果保證人自行清償或賠償后的不足部分,用擔保人財物和資產清償或拆抵賠償;如果保證人不積極主動履行清賠償責任,可以用保證人的財產(擔保)物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第四條、保證方式。有連帶保證責任和一般保證責任,可選一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六條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含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糾紛;工程合同效力糾紛;合同無效結算糾紛;黑白合同糾紛;工程款結算采取何種標準糾紛;造價司法鑒定范圍糾紛;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糾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第七百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以下內容:工程名稱、工程準備條款、工程組織設計和工期、工程質量和檢驗條款、工程價款、工程材料、工程設備供應、竣工驗收和結算條款、違約責任和保修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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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流程如下:1、當事人自行協商;2、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并進行調解;4、調解不成的,及時作出相應的裁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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