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簽訂方式都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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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包方式一般有哪三種 承包方式都有哪三種介紹1、總承包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從承發包的范圍、承包人所處的地位、合同計價方法、獲得承包任務的途徑等不同的角度,可以對工程承發包方式進行不同分類,其主要分類如下:(1)按承發包范圍(內容)劃分可分為:建設全過程承發包,1、自帶勞務承包是指建筑勞務分包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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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與欠條并不是工程款案件起訴的必要條件,但是如果當事人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撐案件事實與其訴訟請求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法律主觀:沒簽訂合同,能要回拖欠的工程款,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主觀:沒簽訂合同,能要回拖欠的工程款,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1、法律主觀:沒簽訂合同,能要回拖欠的工程款,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工程款沒簽合同要不回來,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嗎工程款沒有合同和欠條滿足下列條件是能起訴的:被告明確。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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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簽訂買賣合同要注意什么(一)買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1、確定賣方提供的標的物有無權利瑕疵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對標的物主張權利,買方不能取得所有權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權,二、買賣合同的履行地怎么確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是現實生活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具體而言,可以參考以下方式確定: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2、確定標的物有無質量缺陷賣方出賣的標的物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不定期,如果標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檢查即可發現的缺陷),買方應于接受標的物的當時提出。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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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簽訂買賣合同要注意什么(一)買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1、確定賣方提供的標的物有無權利瑕疵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對標的物主張權利,買方不能取得所有權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權,二、買賣合同的履行地怎么確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是現實生活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具體而言,可以參考以下方式確定: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2、確定標的物有無質量缺陷賣方出賣的標的物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不定期,如果標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檢查即可發現的缺陷),買方應于接受標的物的當時提出。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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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簽訂買賣合同要注意什么(一)買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1、確定賣方提供的標的物有無權利瑕疵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對標的物主張權利,買方不能取得所有權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權,二、買賣合同的履行地怎么確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是現實生活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具體而言,可以參考以下方式確定: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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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訂合同時在約定解決爭議的方式條款時注意哪些問題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時約定解決爭議的方式時要注意的問題包括解決問題的方式、仲裁機構的選擇、管轄法院的選擇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五百零七條爭議解決條款效力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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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合同法》及《建筑法》都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標的額大,合同內容復雜、履行期較長等特點,為慎重起見,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就是說,建設工程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外,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合同法》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通過合同書,當事人寫明各自的名稱、地址、工程的名稱和工程范圍,明確規定履行內容、方式、期限,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那么法律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方式有什么要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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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同時,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4)訴狀副本份數,應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交借款合同糾紛起訴手續大家在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后,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借款的現象,對于此類現象,有的當事人能夠通過協商或是調解的方式進行解決,當然也有的需要通過訴訟進行解決。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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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一般根據雙方的約定計算。但約定不得超過法定上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那么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計算方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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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簽訂買賣合同要注意什么(一)買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1、確定賣方提供的標的物有無權利瑕疵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對標的物主張權利,買方不能取得所有權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權,二、買賣合同的履行地怎么確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是現實生活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具體而言,可以參考以下方式確定: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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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查合同內容:在簽訂合同前,當事人應當認真審查合同內容,包括工程、項目或勞務等的描述、質量標準、價款及支付方式、工期、違約責任等事項,確保合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雙方約定,在簽訂書面合同時,雙方應當明確約定工程、項目或勞務等的具體內容、質量標準、價款及支付方式、工期、違約責任等事項,在采用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應當謹慎處理證據材料的保存和留存工作,確保在發生爭議時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3、其他形式除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外,承包合同的訂立還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如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電子方式以及意向書、備忘錄等書面文件形式。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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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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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防范措施: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并約定賠償方式,防范措施: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質量標準和要求,并約定質量問題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方式,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我們應該注意防范工期延誤、質量問題、價款糾紛、違約責任等法律風險,三、工地施工合同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工地施工合同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如下:1. 工期延誤:施工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各種因素導致工期延誤,如天氣、疫情、業主方變更等,四、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與某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工地施工合同,約定由建筑公司承建開發商的一棟住宅樓。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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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依法履行相應義務,可能會被認定為侵犯員工的勞動權益,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總的來說,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遵守相應法律法規,進行細致而嚴謹的考慮,必要時可以尋求律師或其他法律專家的幫助,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聲明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資支付時間和方式、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培訓、違約責任等事項。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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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提供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很多企業喜歡用傳真方式簽訂各類合同,但是,用傳真方式簽訂合同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風險,最近看到的一起案件,就是因為使用傳真方式簽訂合同,從而造成敗訴,因此,應當引起企業的注意。如有對賬單,即使將來起訴也會比較順利,避免提供送貨單等證明欠款金額的證據,降低訴訟風險,提供訴訟效率。那么用傳真方式簽訂合同中的法律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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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經商議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間分歧較大,兩人退股, 導致后期發包人拒絕支付工程款, 869萬欠款該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議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經招投標取得某縣區交通運輸扶貧“建養一體化”工程的施工。 經由市政建設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與工程公司商談一致,將工程中的其中五個標段的施工進行轉包。 胡先生與沈某、孫某三人經過協商,由胡先生和孫某負責出資,沈某負責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該標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設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開始施工。 由胡先生與孫某負責現場項目施工管理,組織人力、機械設備、原材料等,并在現場臨時搭建混凝土攪拌站,對上述標段進行實際施工。 兩人退股導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孫某與胡先生共同補簽《項目合作協議書》一份,約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圍、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責任及分工、資金、財務管理等內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設公司與工程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工程內容、工程地點、工期、定價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孫某與胡先生在合作期間出現分歧,故沈某、孫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繼續施工,各方簽訂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孫某相應股份轉讓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繼續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義務,并交付業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設公司與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還剩余約869萬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請仲裁要回全部款項 2020年—2023年間,胡先生無數次與多個合作方溝通時,產生了嚴重的分歧與矛盾,所以款項一拖再拖,一直未解決工程款糾紛。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師幫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導收集證據,包括合同、施工情況記錄、合作協議書、結算會議紀要等全面的證據資料。 資料準備齊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請仲裁,由兩位資深的天用律師參與出庭。庭審中,天用律師對全面的證據進行觀點論述,對被拖欠的工程款據理力爭,得到了仲裁院的認可與支持。 經合議,仲裁庭裁決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萬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和律師費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擔; 3、本案仲裁費由胡先生承擔20%,由工程公司承擔 80%。 經過天用律師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訴求達成,胡先生對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非常認可,特意送來一面錦旗表示感謝!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登記在母親名下的房屋,在父親去世后,母親自行處理,通過贈與方式將房屋過戶給其中一個女兒,贈與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母親一人名下,但屬于父母夫妻共同財產,在父親去世后,房屋屬于母親與所有子女共有,母親無權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贈與其中一個女兒,最終法院認定母親與女兒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如果想過戶房屋,最好提前咨詢律師,避免出現此類情況,不僅過戶行為被認定無效,最終還要浪費高額的過戶稅費。
梁女士被某公司欺騙,按照某公司指示向第三人通過貸款方式購房,張先生按照某公司指示向梁女士支付購房首付款78萬元,梁女士收到首付款后,某公司讓梁女士與張先生簽訂78萬元借款合同,現張先生拿著78萬元的借款合同向法院提前訴訟,要求梁女士償還78萬元的借款。 梁女士選擇天用律師維權,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張先生全部訴訟請求。天用律師用專業維護梁女士的合法權益,讓法律成為保護梁女士得最強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