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主要是剝奪犯罪分子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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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三、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指終身沒有以上四項權利,對于死刑犯、無期徒刑犯都應該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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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第五十七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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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遂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周書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周書建原因犯強奸罪、搶劫罪被判處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尚未執行的二年七個月零二十八天于本判決主刑執行完畢以后繼續執行,遂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周書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周書建原因犯強奸罪、搶劫罪被判處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尚未執行的二年七個月零二十八天于本判決主刑執行完畢以后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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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剝奪政治權利是很嚴重的刑事刑罰的懲罰方式,終身的裁決并不在于限制剝奪人身權利,而是限制剝奪人的身份權利,對于犯罪分子,有時候在判決時會出現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裁決結果,怎么理解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什么意思呢?下面跟著大律網小編一起來詳細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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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常情況下,只有一些犯重罪的,比如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會被判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對犯罪分子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危害程度以及情節輕重,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與所判處的主刑輕重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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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法律依據:《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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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的法律是非常嚴格的,如果犯罪分子的行為令人發指,那么有可能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是對于這一類犯罪嫌疑人是否也可以減刑呢?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適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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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在執行期間仍然享有政治權利,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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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3、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和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主刑執行期限屆滿或者自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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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法分則條文中沒有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不得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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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也就是說,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準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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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沒有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就不能獲得減刑,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減刑條件的,就可以依法辦理減刑。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機等。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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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準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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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法律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1、剝奪擔任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領導職務的權利。 2、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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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法》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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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股權糾紛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權糾紛案 案情:美康生物與全資子公司原股東姚丹華因股權轉讓糾紛,歷經多次審理,最終在2025年3月4日由寧波中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姚丹華上訴。姚丹華需承擔14萬元案件受理費。 裁判要點:股權轉讓糾紛中,若受讓方未按協議履行義務,轉讓方有權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后,執行情況可能影響公司利潤。 2. 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出資瑕疵的股東轉讓股權,若受讓方明知或應知瑕疵,仍需承擔出資瑕疵責任。股權轉讓的本質是股東資格的轉移,而非單純出資義務的轉移。 3.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需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2016年后,負面清單以外的股權轉讓適用備案制,備案不再構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權糾紛的常見類型 1.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 包括代簽行為、隱瞞債務、侵犯優先購買權等問題。例如,轉讓方隱瞞目標公司債務,受讓方可主張撤銷合同。 2. 股權轉讓款支付糾紛 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轉讓款,轉讓方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違約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讓方未支付第二筆轉讓款,被裁決支付840萬元及50%違約金。 3. 出資瑕疵與責任承擔 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仍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4.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 隱名股東雖未登記,但可通過協議確認股東資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據《股權認購協議》確認隱名股東身份。 最新動態與司法實踐 1. 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 北京西城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明確股東抽逃出資、違法減資等行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一人公司財產混同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2. 仲裁案例中的違約金爭議 某仲裁案例中,違約金約定為轉讓款的50%,仲裁庭綜合考慮資金占用損失,支持了該約定。 建議與啟示 1. 對轉讓方的建議 確保股權轉讓協議條款明確,避免隱瞞債務或出資瑕疵。 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保障自身權益。 2. 對受讓方的建議 在受讓股權前,進行盡職調查,核實目標公司債務及股權狀況。 明確約定轉讓款支付方式及時間,避免糾紛。 3. 對債權人的建議 關注公司股東出資情況,發現抽逃出資或違法減資時,及時主張權利。
今天下午到朝陽法院開一起合同糾紛的庭 這已經是我春節回來后開的第8個合同糾紛庭 作為企業發展顧問,開庭的時候,我腦子里面不僅想的是這個案子怎么打,更多的時候想的是為什么在企業經驗管理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合同糾紛? 總結下來,無非是三個環節沒有做好 1、事前的調查和考慮缺失。要么合作的人不對,要么承諾的事情做不到 2、合同履行沒有流程,沒有權利義務的概念。在出現我方或對方違約情形時候,沒有任何防范意識 3、出現問題愛拖,懸而不決。該終止不終止,該解除不解除,持續僵局,等到很多事情都熬成了被告才發現自己有理說不清 最后,給企業家們的提醒是:善用你的企業顧問,不要顧得上才問,顧不上就不問??
利害關系人主張登記簿記載錯誤,提交證明材料申請異議登記,但需要在15日內提交相應起訴或者仲裁材料的,否則異議登記失效。 異議登記雖效力不及財產保全,不具有限制處分的強制性,但可以避免異議登記期間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動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