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履行合同義務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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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轉移的定義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第三人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義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義務的協議。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應由債務人承擔責任。那么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哪些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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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債務的協議,但并沒有與債權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也就是說,即使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且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那么債務轉讓后新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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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轉移產生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關系中第三人為該合同的履行主體不承擔繼續履行及違約的責任而在債務轉移中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成為新的合同主體承擔繼續履行及違約的責任。這兩種法律關系的區分對債權人及第三人影響較大。所以要求債權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即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達成三方協議同意轉移債務或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移協議。在這兩重債務關系中第三人與原債權人無任何債務關系其只對原債務人負有義務。那么第三人代為履行及債務轉移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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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之間有何區別1、訂立協議的主體不同。債務轉移是債務人或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協議,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代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債務人,那么債權人便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對于債權人來說,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第三人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那么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之間有何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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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轉移有哪些聯系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轉移都是屬于債務轉移的方式。從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顯的區別。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務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當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可能形成代為履行的情形。那么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轉移有哪些聯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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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是什么第三人代為履行,又稱履行負擔,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與債務人協議,由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義務,第三人并未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債權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義務,債務人也應對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承擔責任。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那么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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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第三人代為履行是如何的所謂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制度。成立要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第三人代為履行是履行他人的義務因此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基礎。那么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第三人代為履行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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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債務屬于代為履行債務,因為本案中黃-麗并未退出該筆債務法律關系,且雙方并沒有正式簽訂債務轉讓合同,僅僅憑著一張借條不符合債務承擔的成立要件,應屬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行為,黃-曉雖然未真實借款,但因其行為,該債務已經轉嫁給了黃-曉本人。債務承擔的實質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表現,該行為需要履行嚴格法律手續才能生效,債務轉讓生效后,無論債務是部分轉移還是全部轉移,第三人將成為合同的主體,承擔合同義務。綜上所述,黃-曉雖然未真實向張*蘭借款,但因其代為履行妹妹黃-麗借款義務的行為而負有承擔該筆債務。那么債務承擔與代為履行行為的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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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轉移區別及聯系從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顯的區別。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務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當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可能形成代為履行的情形。那么債務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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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拒絕履行撫養義務怎么辦夫妻是自愿離婚對子女的撫養已有協議的如果現有方拒絕撫養撫養的方可以依照當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群眾團體以及對方單位組織的力量做通對方的思想教育工作。未成年的子女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撫養的方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起訴。那么拒絕履行撫養義務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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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或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只需第三人單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情務的協議即可產生效力。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適當履行出于惡意,給債權人造成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四)合同中第三人代為履行條款對債權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視為債務人的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那么第三人代為履行有哪些概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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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案中原告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混凝土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不違反國家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因此債務人的付款義務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二、依據合同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第三人履行主要適用于金錢債務或供貨的履行如果根據合同的性質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則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如演出合同、雇傭合同。顯然本案屬于金錢的給付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在本案中原告與某房地產公司簽有混凝土買賣合同原告作為供貨方有收取價款的權利是債權人某房地產公司作為買方有履行給付價款的義務是債務人雙方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由第三方代為履行某房地產公司的給付價款義務。那么依據合同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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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代為履行中第三人的義務與責任有哪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當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施加義務。但是在某些情形下,仍存在第三人向合同當事人承擔義務的問題,企業法律顧問面對合同代為履行出現的糾紛時,應結合法條和具體情況來明確第三人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但是,這并不等于為第三人設定義務,有其獨特的效力和后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即使未得到第三人的明確允諾,該約定在當事人之間仍然有效。那么代為履行中第三人的義務與責任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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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轉移,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加入的異同債務轉移,即狹義的債務轉移,是指債務人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二人的行為。審判實踐中,對于債務轉移、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加入這三種行為的法律關系構成條件、債的承擔主體、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并因有些行為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而成為審判的難點。第三人代為履行僅是由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承擔還款義務。那么債務轉移,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加入的異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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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人代為履行僅是由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承擔還款義務。而債務加入是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協議或者單方作出承諾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其條件是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加入債務履行。債務轉移債務人不再是合同的主體第三人成為合同的主體。債務加入是第二人和債務人、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法律關系第三人并與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形成連帶的債務關系第三人不履行債務則和債務人共同承擔法律后果。那么債務轉移、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加入有哪些不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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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都有哪些方式可供選擇? 貨幣出資簡單直接,把錢投進公司一目了然。非貨幣出資,像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也可行,但這些得經專業評估作價,確保價值真實,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比如以專利技術出資,就需專業評估確定價值。 按公司章程按時足額出資,是股東的重要義務。若股東沒按時足額繳納,不僅要向公司補齊,還得向已按時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更重要的是,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沒履行或沒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無法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可見,股東出資絕非小事。一旦違規,對內要向其他股東負責,對外可能要為公司債務“買單”。如果您也涉及其中,不妨在操作之前與我們溝通交流~
今天下午到朝陽法院開一起合同糾紛的庭 這已經是我春節回來后開的第8個合同糾紛庭 作為企業發展顧問,開庭的時候,我腦子里面不僅想的是這個案子怎么打,更多的時候想的是為什么在企業經驗管理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合同糾紛? 總結下來,無非是三個環節沒有做好 1、事前的調查和考慮缺失。要么合作的人不對,要么承諾的事情做不到 2、合同履行沒有流程,沒有權利義務的概念。在出現我方或對方違約情形時候,沒有任何防范意識 3、出現問題愛拖,懸而不決。該終止不終止,該解除不解除,持續僵局,等到很多事情都熬成了被告才發現自己有理說不清 最后,給企業家們的提醒是:善用你的企業顧問,不要顧得上才問,顧不上就不問??
涉及到繼承分割財產錢的問題啊,估計啊兄弟姐妹們十有八九都會吵架,其實啊,大家吵架的原因呢,很簡單,總希望自己呢能夠多分點,最起碼呢也希望能夠平均分配,但平均分配這個想法呢,絕對是錯誤的,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老人的子女們都有權利分割遺產,但這并不意味著一定要平均分配,很多人呀,都有這個誤區,以為呀,每個人都能分到一樣多的遺產,實際上呀,遺產分配啊,原則上是公平,而不是絕對的公平。根據啊民法典的規定,子女呢,在分配遺產時,要考慮到他們對老人的贍養情況,如果某個子女呢,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或者是一直和老人生活在一起,他們可能會分到更多的遺產,而如果呢,有贍養能力。
卻未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分遺產的時候呢,就比較少,或者呢,根本就分不到遺產。法律規定是明確的,但需要你有證據來支持,所以呢,在處理遺產糾紛的時候,證明自己啊,對老人的贍養貢獻是非常重要的,這需要專業的律師來幫你梳理相關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呢,可能決定了你能分到多少遺產。雖然孝順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每個子女啊都有責任去履行,如果你的付出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甚至呀在遺產分配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這無疑會讓人感到心寒。請記住,只要你堅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采取正確的方式,法律始終會站到正義的一邊。如果你有類似的問題,歡迎私信我們,我們一起來幫你。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