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怎么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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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七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第九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__________的違約金。第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那么房屋質押合同范本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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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繼承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即生效。房屋繼承協議生效后大家還需要準備相關資料去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以確保物權登記與協議約定一致。下面我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房屋繼承協議的簽訂原則及注意事項。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內容不違背法律規定,并且是各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這樣才能確保房屋繼承協議有效。因此繼承協議的簽訂時間應在繼承開始后,繼承財產分配完畢之前。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房屋繼承協議的簽署建議大家聘請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介入案件從而更好的規避風險。那么房屋繼承合同什么時候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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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并就解除商鋪租賃合同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一、雙方簽字生效后乙方在天內將鋪位退回甲方。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租期規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雙方不得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否則即是違約行為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那么房屋租賃合同甲方違約情況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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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買賣和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生效應具備如下要件:(一)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那么房屋買賣合同生效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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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該辦法第28條規定:“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此外,城市房屋轉租合同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房屋轉租合同當然也隨之解除。這樣,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成為城市私有房屋轉租合同中的次承租人。那么房屋轉租合同生效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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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贈與合同沒生效是法定繼承嗎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房屋贈與合同沒有生效的,就不具有法律約的束力,如果沒有訂立遺囑的,房屋是會按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房屋贈與應辦理的手續有哪些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受贈的房屋,必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只有經變更登記手續的房屋贈與行為才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房屋贈與合同沒生效是法定繼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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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的效力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權發生移轉。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那么房屋定金合同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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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為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條件的合同。所以,合同經雙方簽訂后,還應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可撤銷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當事人在協議變更和解除合同時不能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變更和解除無效。因此,在當事人一方違約致使履行成為不必要時,應當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那么房屋買賣合同怎么才能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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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與和解的選擇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可選擇通過訴訟或和解來解決爭議,(2)其他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規則,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1)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規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訴訟是通過法院審判來強制實現權益的過程,而和解則是雙方協商達成的一種解決方案,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法院如何確定,答:管轄條款具有獨立性,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選擇受訴法院條款的效力,該條款本身的效力取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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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房屋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雙方當事人需認真了解合同內容,并充分考慮以下幾個注意事項:1. 合同條款要明確具體:合同條款應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買賣雙方的身份信息、交易價格及支付方式、房屋過戶手續辦理要求、違約責任等內容,其次,在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并支付約定的款項,2. 合同附加條款要合法合規:合同附加條款是針對具體情況的特殊約定,雙方應當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并謹慎制定。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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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就生效,守約方有權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那么質押房屋合同成立標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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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丈夫周某得知后,認為房屋是夫妻共有財產,妻子丁某未經其同意轉讓房屋給第三人,屬無權處分,應為無效。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被告丁某和第三人黃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動產物權的設定、取得和變更等,均以登記生效要件。夫妻對房屋的共有權,是法定的,無需以登記的方式設定,但這效力僅在夫妻之間,這是共有權的對內效力。另一方不得主張合同無效、撤銷合同或解除合同。尚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此時,產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未取得登記的共有人對該合同予以追認的,確認為有效合同。那么房屋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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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合同的律效力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借款合同有效的條件,另一個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那么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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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房屋抵押合同范本債權人:債務人:乙方急需一筆資金作為投資,需向甲方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產證,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的條件下,由甲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乙方。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1、抵押物名稱:房屋產權證2、抵押物價值:乙方房產證經雙方議定估價為**元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甲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借款本息為止。如甲方發現乙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甲方通知乙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償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那么民間房屋抵押合同范本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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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等不動產抵押合同以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間為生效時間。《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也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但如屬于擔保法施行前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合同或者是當地政府部門沒有設立抵押登記部門、沒有抵押登記業務無法辦理登記的,雖然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抵押人已經將抵押財產的權利證書交由抵押權人持有的,抵押合同自權利證書交付時起生效,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那么房屋等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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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1999年購買宅基地,2017年遇到拆遷分配2套房,賣方自2014年反悔持續起訴,持續了十年的戰爭終于畫上了句號??????客戶說:我們是他全家的救命恩人??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天用案例】分包人與承包單位為掛靠關系,實際施工人該如何要回70萬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賬,卻換來屢屢失敗的結果,江先生就這樣在掙扎與放棄中徘徊!一年多時間過去了,江先生可謂是“磨破了嘴,跑斷了腿”,但工程款要賬問題依然毫無進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詢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天用律師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給出詳細的解決方案,這讓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與曙光,燃起了要賬的信心與勇氣! 天用律師指導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證據資料,啟動“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立案程序推進的同時,成功申請財產保全。 對方賬戶被凍結后,迫于壓力,主動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師優先談判和解的預想盡在掌控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江先生與孫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共同確認未付工程款總額為65萬元,被告孫某于擔保人銀行賬戶解除查封日,通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給江先生賬戶,在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情況下剩余5萬元質保金,于調解書生效后一年內無息返還江先生。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