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后沒有過戶能解除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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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繼承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即生效。房屋繼承協議生效后大家還需要準備相關資料去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以確保物權登記與協議約定一致。下面我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房屋繼承協議的簽訂原則及注意事項。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內容不違背法律規定,并且是各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這樣才能確保房屋繼承協議有效。因此繼承協議的簽訂時間應在繼承開始后,繼承財產分配完畢之前。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房屋繼承協議的簽署建議大家聘請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介入案件從而更好的規避風險。那么房屋繼承合同什么時候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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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書上房子給孩子但未過戶有效嗎《民法典》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2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協議是屬于合同的一種,離婚協議書約定房屋給孩子,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只要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協議是有效的。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那么離婚合同書上房子給孩子但未過戶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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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動產抵押合同自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我國動產抵押權模式采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于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注冊不動產。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應該說,對這種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于第三人掌握。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于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并設立浮動擔保。那么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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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也將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與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區分開來,規定該類買賣合同從依法成立時成立并生效,所有權從登記過戶生效。我國法學界和司法界把是否進行產權過戶登記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傳統觀點,是對登記制度屬性的誤解,把債權制度和物權制度混為一談。在登記的效力上,無論是采登記要件主義的德國、登記對抗主義的法國、地券交付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均把登記作為物權制度的組成部分,而不將過戶登記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本身的成立要件。即認為登記制度屬物權制度范疇,對債權關系成立與否、有效無效并無影響。那么房產買賣合同生效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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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是基于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對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的處分。離婚房產過戶所需要的材料由于離婚的法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離婚房產過戶根據離婚方式的不同,準備的材料也有區別。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未達成協議,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離婚方式。如果是訴訟離婚,離婚房產過戶手續辦理要帶的帶材料有: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及復印件;判決書中明確房產歸屬的可由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房產證;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房產證。那么離婚前可以憑離婚合同辦過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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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丈夫周某得知后,認為房屋是夫妻共有財產,妻子丁某未經其同意轉讓房屋給第三人,屬無權處分,應為無效。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被告丁某和第三人黃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動產物權的設定、取得和變更等,均以登記生效要件。夫妻對房屋的共有權,是法定的,無需以登記的方式設定,但這效力僅在夫妻之間,這是共有權的對內效力。另一方不得主張合同無效、撤銷合同或解除合同。尚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此時,產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未取得登記的共有人對該合同予以追認的,確認為有效合同。那么房屋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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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介合同上寫的過戶日期有效,該中介合同屬于《合同法》的范疇,基于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一經成立并生效,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3、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那么宜興二手房中介合同上寫的過戶日期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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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協議離婚房產過戶有期限限制嗎《民法典》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2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析產登記主要適用于離婚析產。那么合同離婚房產過戶有期限限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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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賣方將房地產和土地分別賣于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反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那么未辦理過戶登記,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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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一種,同樣具有雙務、有償、諾成的性質。登記過戶行為就是對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效力的肯定。登記行為的發生,是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有效為前提,即買受人基于有效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才獲得請求出賣方協助履行登記行為的權利,出賣人才相應地負有協助履行登記行為的義務。若登記前,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或不成立,則登記本身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將登記作為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實踐中將會遇到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那么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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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律師:《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可見,你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錢某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同時根據《物權法》規定,房屋產權的取得是在房管部門登記取得。建議你接到對方起訴狀后,根據雙方所簽合同,反訴要求錢某辦理過戶手續,法院一般會支持你的請求。那么房屋沒過戶的合同是無效還是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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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在前,產權過戶登記在后,將登記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生效要件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合理解釋。3、就登記行為本身的性質看,登記僅起物權公示作用,并沒有決定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職能。4、將登記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實踐中將會遇到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2、簽合同賣方提供了房屋的合法證件,買方可以交納購房定金,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后,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那么不動產買賣合同生效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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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房屋買賣合同一般自訂立合同之時成立并生效。但也存在如下例外:1、若買賣雙方約定合同的生效條件,則買賣合同自生效條件成就時生效。過戶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僅是物權轉移的生效要件,它僅影響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合同的這一效力表現,稱為合同的對外效力。合同一旦生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犯當事人的合同權利,不得非法阻撓當事人履行義務。那么買賣合同什么時候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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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照有關規定,雙方免收交易稅費。離婚房產析產是離婚房產過戶免征契稅的證明。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離婚合同上面寫了房子給女方但未過戶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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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后張某反悔,不同意將該房屋出賣給李某。李某要求張某雙倍返還定金,并支付違約金的責任。但是張某辯稱,雙方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是無效的合同,只同意返還定金人民幣1萬元。北京房產糾紛律師網法律解讀: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顯而易見,即使李某已通過自己的行為表明訂立買房合約的意思表示,并且按照約定履行了支付定金的義務。那么二手房律師解讀:房產過戶登記是否影響買賣合同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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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
口頭協議具有法律效應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弟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弟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口頭協議是否有效關鍵是證明口頭協議的存在! 1 如果口頭協議約定時 有其他第三方證人在場或者有錄音的話對方不履行口頭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讓第三方證人出場或者錄音證明口頭協議的存在2如果沒有證人在場的話最好跟對方再次協商如果協商不成 可以用錄音的方式盡量錄取到口頭協議存在的證據然后到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對方履行口頭協議或者賠償
十五年前父母自愿將房屋過戶到當事人名下,家中兄弟姐妹都沒有提供任何異議。父親去世之后,家中的兄弟姐妹開始要求母親起訴確認十幾年前的合同無效,當事人特別心寒,在此境地委托元甲律師事務所,通過整理材料,確定訴訟策略,準備應訴證據,庭后整理代理意見,最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繼承糾紛,4.12接案,6.28結案,歷時77天,案件結束服務并未結束,因法官遲遲不給開生效證明,催到7.19開出了生效證明,7.23辦理完房產過戶,好事多磨,客戶第一次送錦旗,發自內心的“盡心盡力,排憂解難”??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