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允許分包將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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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貸款擔保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有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連帶保證是只要債務人到期不還款,債權人就可以選擇債務人或是保證人索要債款;而一般保證人的責任則有不同,應是在債務到期債務人不還款時,在借款糾紛未經法院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擔保人可以不承擔責任。那么貸款擔保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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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未經房東同意轉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未經房東同意轉租的法律后果1、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出租人依法享有解除權2、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轉租合同效力待定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那么未經房東同意轉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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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院: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法律后果5條判決意見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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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二)連帶責任連帶保證責任1、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民法典的未經擔保人同意轉移債務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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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事實上,我國法律制度是明令禁止轉包的,轉包跟分包的法律后果不一樣,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想要將建筑工程分包出去,應該取得發包人的同意,而且,即便分包也要分包給具有資質條件的單位,未經發包人同意,私自分包也是違約行為。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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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說,自行轉租將導致出租人取得解除租賃合同的權利。一旦出租人行使該權利,租賃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將喪失轉租房屋的權利基礎,除了對出租人構成違約外,還將承擔對次承租人的違約責任。當然,自行轉租房屋后,如果出租人對該轉租行為予以追認的,也視為同意。那么自行轉租有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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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未經驗收而擅自投入使用,有什么法律后果?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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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的來說,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允許私自拿走債務人財物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1、拿走債務人的東西抵債時,債務人如果不在場,則債權人有可能涉嫌構成盜竊罪,除了民事責任外,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則仍然會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即使沒有達到刑事責任的程度,債務人仍有權基于民法典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債權人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后來,張某報案,小李被依法刑事拘留,后來被法院判處6個月的有期徒刑。這種行為就是通過公權力將債務人的財產控制起來。那么拿走債務人的東西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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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效保證所承擔的法律后果根據擔保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可將保證合同無效的主要事由及其法律后果歸納如下: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保證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么無效保證所承擔的法律后果編輯推薦法律知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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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工程違法分包的后果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3、轉包分包的法律規定如下: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分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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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簽訂的合同,由于缺乏一定的條件,其效果尚未確定。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無效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后果如何呢?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合同法》的規定便是上述三種類型在法律規定上的具體體現。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體及客體方面存在著問題。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因此在《民法通則》及原《經濟合同法》中將其歸類到無效合同的范疇。那么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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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效保證及其法律后果根據擔保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可將保證合同無效的主要事由及其法律后果歸納如下: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按擔保法第5條第2款規定處理。那么無效保證及其法律后果編輯推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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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院案例之: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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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效保證及其法律后果根據擔保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可將保證合同無效的主要事由及其法律后果歸納如下: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保證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么無效保證及其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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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抵押權人雖然對于抵押物享有抵押權,但并意味著當債務履行期滿或者具有抵押權實現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就可以直接處分或者轉讓抵押物。他們認為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擅自轉讓抵押物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在抵押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權雖然被轉讓,但抵押權并不會應為所有權的變更而消滅。那么擅自處分抵押物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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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出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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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
目前中國建筑行業里,以內部承包項目責任制的名義簽訂協議書后,在施工過程中實際是掛靠施工的情況比比皆是。今天就給大家講一講項目被認定為掛靠施工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監管層面,當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時,不同行政機關可依據不同法律法規對公司和項目經理進行處罰,僅罰款這一項就可以按照項目產值的2%~4%進行罰款。 相反,當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內部承包時,屬于合法,被認定為轉包時,處罰也比掛靠輕的多。 經濟糾紛層面,當項目對外拖欠人材機款項時,如果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則公司與項目經理共同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以向項目經理追償。 綜上,對于內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項目經理來講,如果被認定為掛靠,無論是行政處罰層面還是責任承擔方面都是最差的結果。建議內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項目經理盡力避免雙方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關系,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