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年休假有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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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王某是某公司職工,1999年即到該公司工作。今年2月,王某因患重感冒,向單位提出休息5天。單位審查其病歷后,同意了他休病假的請求。今年7月,王某向單位提出休公休假的申請。王某不明白:自己已在單位連續工作了12年,按照法律規定,自己應享受10天的公休假,為什么只能休5天呢?因此,職工只要患病或發生非因工負傷的情形,即有權向用人單位申請休病假,用人單位無權拒絕職工正當的病假申請。所以,職工生病需請假的,一律須先使用年休假的規定欠缺一定合理性。這也從側面說明了若職工當年休病假未達到上述程度,不能先用年休假折抵病假。那么職工請病假是否必須先使用年休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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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傷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不妨礙其享受帶薪年休假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其停工留薪期超過帶薪年休假時間為由剝奪其法定權利。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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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時女士于2010年元月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時女士的遭遇很具有代表性,針對用人單位能否用病假折抵年休假的問題,有關法律人士表示應當視情況而定。一方面,病假與年休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病假是職工為治療疾病而必須休息治療的醫療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才不享受年休假;而時女士所請病假僅7天,決定了公司仍必須對她給予年休假待遇。那么病假沖抵年休假有條件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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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雙方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相關制度規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上述標準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的標準執行。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為日常工作期間的日工資,該部分收入隨日常工資支付。另一部分為日平均工資的200%未休年休假實際工資,該部分報酬用人單位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或者在職職工最遲在當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年休假所依據的月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資怎么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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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離職時,如折算后有剩余年休假,用人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在離職前已休年休假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法律規定不能扣回。為了避免帶薪年假糾紛,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將離職的員工休滿當年度應休年假。勞動者每一個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他們扮演整個社會秩序里的很重要的角色,所以在人民的合法權益里國家大力的保障著他們權益,在一定期限內,勞動者是在工作還是在休息,都應該享受最大限度的金錢獎勵。那么離職后的公休假可以要求給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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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年休假的天數計算:《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相關報酬的法律支持:《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那么員工自愿放棄年休假能否得到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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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年終歲尾,勞動者維權再次成為社會的關注焦點。而該公司的這項制度如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年終獎基金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建立激勵機制,使企業獲得更大的經濟收益,企業應當額外籌措資金,除法定事由外,不得從員工的應得工資中扣留。楊先生說:“我都在公司工作6年了,還從沒有休過年休假。再過幾天,就是新的一年了,年休假沒休也沒“補錢”,自己應享的福利不是泡湯了嗎?維權支招——可領三倍工資或 協商跨年度休假根據相關規定,楊先生在電子公司已連續工作一年以上,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依法應享受帶薪年休假。那么年底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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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年假、產假是最常見的帶薪休假的假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那么帶薪休假規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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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那么帶薪年休假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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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法、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合并為“累計工作”時間。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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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陳先生不服,遂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仲裁委經審理認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本案中,陳先生在該單位工作已超過10年,故2010年應享受10天的帶薪年休假,那么,陳先生未休年休假期間每天的勞動報酬應按其日工資的300%的計算。由于用人單位已經支付了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仲裁委判決該用人單位再支付陳先生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那么年休假工資應按日工資的300%的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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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春節放假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不能用春節頂替職工應當享有的年休假。公休假包括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中的假期,而年休假是給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職工的休假待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那么春節放假能頂年休假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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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新進職工如符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例如,職工甲進入公司時,累計工作時間已滿5年。進入公司的日期為當年10月31日,則其可享受的當年年休假天數為:*5=0.83因此該職工不再享有當年度的年休假。那么新進職工如何安排其帶薪年休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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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那么國家規定員工休假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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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婚內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寫法如下: 夫妻雙方關系存續期間內,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書,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男女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婚內協議書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便可以擁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