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 你有年休假被莫名取消的遭遇嗎?

導讀:
年終歲尾,勞動者維權再次成為社會的關注焦點。而該公司的這項制度如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年終獎基金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建立激勵機制,使企業獲得更大的經濟收益,企業應當額外籌措資金,除法定事由外,不得從員工的應得工資中扣留。楊先生說:“我都在公司工作6年了,還從沒有休過年休假。再過幾天,就是新的一年了,年休假沒休也沒“補錢”,自己應享的福利不是泡湯了嗎?維權支招——可領三倍工資或 協商跨年度休假根據相關規定,楊先生在電子公司已連續工作一年以上,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依法應享受帶薪年休假。那么年底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年終歲尾,勞動者維權再次成為社會的關注焦點。而該公司的這項制度如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年終獎基金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建立激勵機制,使企業獲得更大的經濟收益,企業應當額外籌措資金,除法定事由外,不得從員工的應得工資中扣留。楊先生說:“我都在公司工作6年了,還從沒有休過年休假。再過幾天,就是新的一年了,年休假沒休也沒“補錢”,自己應享的福利不是泡湯了嗎?維權支招——可領三倍工資或 協商跨年度休假根據相關規定,楊先生在電子公司已連續工作一年以上,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依法應享受帶薪年休假。關于年底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年終歲尾,勞動者維權再次成為社會的關注焦點。記者根據近期勞動者反映的他們正面臨的被拖欠工資等煩惱,盤點了幾種年底困擾職工的維權問題,并咨詢了相關法律人士,提醒大家理性維權。同時,勞動者如果在勞動權益方面還有其他疑問,可撥打 12351職工熱線進行咨詢。
1.工資被無故拖欠
王女士是一家公司的銷售員。根據公司規定,她的工資實行底薪加提成的辦法計算,其中底薪為1000元。一般情況下,她每月能領3000元左右。
盡管公司今年業績一直不錯,但在12月初,王女士卻遭遇了拖欠工資的煩惱,她只領到了1000元的基本工資。公司的解釋是,公司今年業績雖然看好,但因為合作公司所欠的不少款項不能如期打入公司賬目,因此無法給員工發錢。這讓王女士很迷茫也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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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當理由欠薪可協商
王女士遇到的情況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無故拖欠,但其所在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就直接給員工減發工資的做法欠妥。建議王女士向公司工會反映,或者在員工中推舉出代表,與公司進行協商,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在第一個月內按原標準足額發放工資;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對于拖欠工資的相關事宜協商訂立 《延期支付工資協議》,明確欠薪的數額、暫延與補發期限、恢復足額工資的時間。如果公司未能在約定期限內補發工資時,員工可依據此協議依法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或者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2.年終獎拿得好難
陳小姐所在的公司有一項制度,主要內容是,將每個員工的部分月收入扣留,作為年終獎基金,到年底視員工表現情況發放年終獎。“每個人扣留的比例不等,我每個月大約扣5%。”陳小姐月薪大約為4500元,這樣的情況雖然讓大家不滿,但沒人敢吭氣。如今,又是年終,這筆錢成了大家的心病。有人曾詢問公司這筆錢如何發放,公司的答復是,工作做得好的人領到的錢,將大于自己被扣留的錢;工作沒做好的人領到的錢,則小于自己被扣留的錢。“這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自己‘獎’自己嗎?這年終獎拿得真叫人郁悶。”陳小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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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錢不合法討薪要依法
年終歲末,企業欠薪的方式總是五花八門。像陳小姐的這種情況也不少見。首先,有關工資報酬如何分配的問題,屬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大事,依法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和平等協商確定,且最終確定的規章制度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還應向員工公示。 而該公司的這項制度如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公司從員工每月的應得工資中扣留一定比例工資報酬作為年終獎基金的做法,明顯違反了《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要按月足額支付工資的有關規定。年終獎基金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建立激勵機制,使企業獲得更大的經濟收益,企業應當額外籌措資金,除法定事由外,不得從員工的應得工資中扣留。
建議陳小姐討薪要依法和理性,證據收集是關鍵,可先行收集有關扣工資的規章制度、工資條及扣款等證據與公司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時可依法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3.年休假被莫名取消
年休假是員工應享福利的一部分。不過在一家電子公司工作的楊先生每年都為年休假發愁。楊先生說:“我都在公司工作6年了,還從沒有休過年休假。”其間,他也曾向領導提出過休假,但領導總是以工作忙為由,讓他往后拖拖,直到現在。更讓他糾結的是,沒有休年休假,年終是不是該 “補錢”了?再過幾天,就是新的一年了,年休假沒休也沒“補錢”,自己應享的福利不是泡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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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領三倍工資或 協商跨年度休假
根據相關規定,楊先生在電子公司已連續工作一年以上,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依法應享受帶薪年休假。作為用人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情況,考慮職工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如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應征得職工同意。
像楊先生一樣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同時未明確待遇的情形,在現實中也較為常見。不少勞動者為保住工作往往是敢怒不敢言。建議楊先生采取兩種辦法依法、理性維權:一是向公司提出依法在本年度內支付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報酬,支付標準按照本人日工資的300%(即三倍工資)計算,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二是與公司進行協商,將本年度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跨一個年度安排,建議在協商后以“審批單”等書面形式落實,如再發生爭議可作為維權的證據。(午報記者周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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