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遭遇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

導讀:
外出遭遇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
外出遭遇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
張某是某單位后勤人員。某日上午到達單位后,接受領導安排去另一單位聯系業務。途中,張某騎電動車與同樣騎電動車的李某發生剮蹭,兩人均受傷。李某是某公司保安,當日休班,正外出購買家庭生活用品。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事后張某和李某都申請了工傷認定。
人社部門認定張某所受傷害為工傷,李某不屬于工傷。
爭議焦點
李某提出異議,認為承擔主要事故責任的張某被認定為工傷,自己承擔次要責任,卻不能認定為工傷,這樣不公平。
其認為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即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或者火車事故傷害可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對于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張某不應認定為工傷。
案例評析
實際上,張某發生事故時不屬于上下班途中,而屬于因工外出期間,應該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該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
“因工外出”
是指職工由于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工作,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并不區分勞動者本人是否負主要責任,只要勞動者本人不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的,均可認定為工傷。
張某事故當天是因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去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聯系業務。發生事故時,張某的工作行為還未結束,屬于因工外出期間,因此他所受交通事故傷害屬于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間接造成的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主次責任的確認不影響工傷認定結果。
李某在非工作日、非工作原因、非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傷害,明顯不屬于因工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