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對方全責我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導讀:
發生交通事故以后會根據雙方承擔的責任比例來確定賠償的項目和金額。可以要求的主要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交通事故的賠償大致分為兩類:車損和人傷。車損一般會有車損險,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爭議不大,一般不需要請律師。
如果交通人傷事故是小傷,不夠傷殘等級,那么沒有必要請律師,因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只要交通肇事方有責任,無需計算雙方責任歸屬,受害方所有合理損失都可以優先由肇事方繳的強險進行賠償,并且繳的強險額度足夠賠償了。(當然傷殘等級并不是根據病情的嚴重來決定的,有的時候是小傷,但是構成傷殘等級;有的病情嚴重,但是不夠成傷殘等級。特殊的面部損傷,尤其是毀容則需要另說了)
如果交通人傷事故,受害者傷得比較嚴重,能夠傷殘評級,那最好還是找律師。
首先賠償是一方面,傷情較重,一般強險的醫療賠付上限18000元是肯定不夠的,更別說涉及一些非醫保用藥(這些藥往往很貴很貴,并且超出強險的賠償范圍)保險不賠,這些額外的大型醫療費用都是需要進行索賠的。
此外,一般較嚴重的病情往往涉及二次治療以及后遺癥,這些長期的賠付,不是一次性的賠償能解決干凈的,本來索賠就比較麻煩,尤其是所涉及的護理依賴和假肢等費用往往是賠償標的的重中之重。這個時候,如果沒有專業的律師幫忙,很容易吃虧。
此外,如果交通肇事方逃避責任,不愿意承擔賠償的情況,那受害方更需要拿起法律武器,找律師幫忙維權是上上之策。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一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交通事故根據傷殘等級獲賠,賠償金額各個地區是不一樣的。
1、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依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受害人住院期間或出院后,不要擅自到其它醫院就診,如確需到其它醫院就診,請讓第一次住院時的醫院開具轉院證明或者讓交通隊出具指定醫院就診證明信,如果沒有轉院證明或者讓交通隊出具指定醫院就診證明信,可能導致法院不支持第二個醫院的醫療費用,到時候受害人就是自己掏腰包了。
提示:
(1)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往往不重視對病歷本、處方、費用清單等醫療資料的保存,往往在訴訟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傷者將上述材料丟失后,個別醫院甚至不給傷者再補,因自身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索賠時候會用到哪些票據、資料都需要有專業律師指導。
(2)就醫一定要去正規醫院、索要正規票據,不然在私人診所、自行外購藥品,沒有醫院處方等證據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如需轉院,勿必請醫務人員寫明帶有繼續治療等內容的證明。
(3)在治療過程中如發生各方均支付費用的情形,一定要爭取受害人方保管費用票據,以防對方自行找保險公司理賠或者不認可受害人付款金額。
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受害人工資收入高于5000元并且能提供工資納稅的憑證的,可以按照納稅的工資總額計算誤工費。如果工資低于5000元或高于5000元,但是沒有納稅的,一般都是按照居民服務業或者實際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賠償。
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構成傷殘,則受害人在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同時,可以進行俗稱“三期”鑒定,也就是關于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的鑒定。根據鑒定書上確定的誤工時間來計算誤工費的實際損失,一般情況下是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提示:
(1)出院后一定請醫療機構出具需休息、需休息時間的證明。出院后每次復查也要請醫生出具休息證明,到期續開證明。
(2)個別醫院不為患者出具連續休息證明,如果傷殘重、休息期長,也可以進行誤工期司法鑒定。
3、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實踐中,護理時間和誤工時間一樣,也是按照醫院診斷證明上確定的時間計算。如果是請護工護理,一般都是按照每天150-200元或者行業標準40-80元支付護理費。如果受害人在醫院請了護工的,一定要取得正式發票,并讓醫生在診斷證明上注明護理情況。如果是受害者家屬護理的,比照受害者家屬的誤工費計算護理費。
4、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司法實踐中,和交通事故有關的必要支出,如公交票,出租車票,火車票等都可以得到支持,但加油票,公交卡的充值收據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住宿費
在司法實踐中,只有兩種情況下可以主張住宿費。該項目賠償無固定標準,通常以實際住宿產生的正式發票為準并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第一、如果受害人的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其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因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可以要求賠償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司法實踐中,住院期間補助是每天20—100元,為固定標準,按住院天數計算。
7、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司法實踐中,只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上注明了需要加強營養的,才能主張營養費。營養費一般在30-50元/天。營養費的數額與當事人的傷情及住院時間有關。如果沒有寫需要加強營養的,受害人起訴提出營養費的,有的情況下法院也會適當予以支持。
8、傷殘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傷殘賠償金是交通事故賠償的核心項目,只有鑒定為傷殘的情況下才有傷殘賠償。在我們辦過的案件中,有的受害人斷了六根肋骨,可以構成十級傷殘,賠償總額高達十多萬元。有的受害人斷了五根肋骨,鑒定不上傷殘,只能賠償醫藥費和幾千塊的誤工費。對此情況,肋骨骨折需及時定期復查,因為根據恢復肋骨骨折的根數會發生變化。例如前期肋骨骨折五根,在后期復查時有可能會變成七根。
9、傷殘器具輔助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關于殘疾器具輔助費得問題比較復雜,實踐中一般要以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法院也可以參照通過民政部門審核的醫院出具的裝配殘疾輔助器具和更換周期的證明來確定,時間一般是按照20年的標準計算。
10、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
提示:成年親屬作為被撫養人必須符合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兩個條件。
11、精神損害撫慰金因交通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的,應當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司法實踐,只有鑒定為傷殘的,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構成傷殘的,沒有此項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十級為5000元,九級為10000元,以此類推,死亡的為5萬元。法院在實際審理中,根據被告的實際支付能力和受害人的具體情況,有時也會突破上述標準。
12、二次手術費及后續治療費
根據目前司法實踐,關于二次手術費與后續治療費的賠償,各區法院規定與做法不太一致。有些法院支持二次手術費與后續治療費;有些法院則要求傷者在做傷殘鑒定前簽署治療終結確認書,將二次手術費與后續治療費的索賠通道卡死;有些法院則可以在第一次起訴時二次手術費與后續治療費作一份鑒定報告;有些法院則要求實際發生后再另行主張……
由此可見,每個區、每個法院的做法均不統一,因此,詳細的情況需咨詢專業律師。
13、車輛及財物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分為兩個案件,人身損害案件中不能提出財產損失的要求。如果同時起訴兩個案件,法院一般是合并審理,但也有可能分開審理,取決于案件審理的實際需要。
在兩車相撞的情況下,因為雙方車輛有保險,車輛的損失可以由保險公司直接定損理賠,一般爭議不大。如需要主張車輛貶損的,可以和財產損失,車輛修理費等一起起訴到法院,要求鑒定車輛貶損損失,鑒定機構由法院指定。但如果財產損失不大,最好雙方能協商解決。因為主張財產損失的周期很長,舉證相對困難,賠償數額也不多,通過訴訟解決成本過高。
14、其他合理費用
該規定是一個人身損害賠償項目的兜底性規定,受害人如果要獲得上述明確賠償項目以外的賠償,必須要證明損失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必然的關聯性,費用的數額合理合法。該合理費用是否能得到法院認可,準備證據、對費用產生的合理說明都起到重要作用。盈恒瀛律師團隊建議在發生交通事故人傷后,一定要保存好交通事故認定書、診療記錄、醫療費票據等各項證據,明確對方駕駛員、車主、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準確名稱,委托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團隊來操作,以此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