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協議未達成強制征收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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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婚前財產協議如何才能具體合法性?本文分析婚前財產協議怎樣具有合法性,婚前協議需要具備哪些要素才具有法律效力呢?婚前財產協議,作為一項新興事物,在我國大有方興未艾之勢。既然說婚前財產協議是婚姻契約的一部分,那么,這個協議的訂立就必須是合法的,這不僅表現在它的形式上,也包括在它的內容上。而形成書面文字,既可以是夫妻雙方自行達成,也可以是在公證部門的參與下達成,但公證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該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那么婚前財產協議如何才能具有合法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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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般說來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均應當自覺履行。也就是說均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也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法律保護。另外當事人對另一方的賠償與其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索賠系另一個民事法律關系即保險合同關系。如果認為保險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予以理賠的可以就保險合同糾紛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因保險公司的理賠不足而反悔或不履行協議約定的賠付義務。那么達成交通賠償協議后,一方又反悔或不愿履行是否合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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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松外松公司對瑰魅公司主張的事實沒有異議,稱因轉讓價格過低而未履行協議,并表示愿意調解解決糾紛。2007年10月11日雙方自行協商達成了協議,同時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鑒此,法院未準許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繼續開庭審理該案,并作出判決,判決松外松公司返還瑰魅公司1,450萬元,支付瑰魅公司違約金72.5萬元,案件受理費113,150元,由松外松公司承擔。合法性原則是訴訟調解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按照該原則,法院及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活動及其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法院對調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體現了在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對當事人自治權利的限制。那么私下調解協議不應忽視合法性審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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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網友咨詢:我與前夫于去年9月辦理離婚登記,在協商兒子的撫養權問題時,我們雙方約定他不用給付撫養費,但也無權探望兒子。此后,我帶著兒子獨自生活,再未與前夫有往來。可前夫在今年與我聯系,提出我們雙方達成的以“免付撫養費”換取“放棄探望權”的協議無效,要求探望兒子。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那么不支付撫養費但需要放棄探望權的離婚協議是否合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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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10年2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胡先生支付離婚款5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離婚協議合法有效被告對其主張負有舉證責任但被告未能證明已支付補償款5萬元給原告故對被告的辯稱法院不予采信最終判決被告支付離婚協議書約定的5萬元財產分割款給原告李女士。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離婚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那么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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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能否反悔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雙方當事人是在我國民政局合法登記的夫妻,可是有些人簽了離婚協議后對協議中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問題反悔那么簽了離婚協議之后還能否反悔一離婚本身不能反悔雙方離婚后其夫妻關系解除部分立刻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二)雙方對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都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離婚協議,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雙方當事人是在我國民政局合法登記的夫妻。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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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個人借款房屋抵押協議合法嗎個人借款房屋抵押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那么合法。同時需注意個人貸款房屋抵押協議,如果到房產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就是無效的。辦理房產登記時房管局只審查抵押需要的手續,如抵押合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物權證。房管局不干涉你們自愿達成的協議。因此,合同的效力,即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的發生。抵押合同在當事人就抵押事項達成合意時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那么個人借款房屋抵押協議合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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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已達成死亡賠償協議是否可反悔賠償協議一般是合法有效的,是不能反悔的,涉及到死亡的自己有過錯行為那么要承擔刑事責任,至于民事賠償也可以達成賠償協議。法院如果查明屬實,就會判決撤銷賠償協議。如果不存在可撤銷的證據和理由,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仍然按照賠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那么已達成死亡賠償協議是否可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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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協議內容明確:三方抵賬協議應明確規定各方的債務清償金額、時間和方式等具體內容,以確保協議的清晰和可執行性,法律風險評估:在達成協議之前,各方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風險,并在必要時咨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以物抵債必須依據法院及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相關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協議辦理,書面協議應包括各方的身份信息、債務清償金額、時間和方式等重要條款,協議的履行和監督:各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債務清償義務,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確保協議的有效執行。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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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雙方就離婚達成一致協議,離婚協議書不存在效力瑕疵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夫妻雙方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后離婚協議書才生效,如果離婚協議已經經過公證,但沒有進行離婚登記,此時的離婚協議書也不能生效,具體如下:協議離婚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只要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它的法律效力就得到確認,只要簽訂離婚協議的當事人具有相應民事能力、是合法夫妻、對于協議書的內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一般是有效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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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案例簡介離婚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原告余某的母親和父親2008年經調解離婚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余某由母親撫養其父親余某望當庭一次性給付撫養費23000元。后余某訴至法院請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滿18歲止。律師說法離婚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撫養費標準是否能隨物價上漲而提高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了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根據上述情況余某父親原來給付的撫養費目前顯然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應當適當予以提高。那么離婚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撫養費標準是否能隨物價上漲而提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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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完全履行,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再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了自愿、合法原則,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完全履行,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再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了自愿、合法原則,對于一些公訴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并且被害人愿意和解,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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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想向法院起訴要求靳某給我一定的“過錯”賠償或者再給我多分割一些財產。律師解答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就問題達成的協議屬于民事合同。離婚后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審理未發現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的對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據此可知當你與靳某簽訂離婚協議時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問題當事人是不應該反悔的。因靳某長期在外與人非法同居導致你們夫婦離異你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那么在上海市協議離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是否合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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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法終止合作協議需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并需要注意符合法律規定、準備好相關證據、與對方協商解決爭議、遵守保密協議等方面的問題,在終止合作協議前,需要提前準備好相關證據,如合同文本、雙方往來的郵件、聊天記錄等,本文將詳細介紹雙方合作終止合同協議的相關問題,包括分歧化解、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在終止合作協議時,可能會存在爭議,這時需要與對方協商解決爭議,達成一致意見,在終止合作協議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提前與對方協商。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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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14年4月,李先生與王女士再次達成和解協議,該協議約定,王女士每周二下午帶兒子到法院給李先生探望,至法院探望兩次后,雙方可自行協商探望時間問題,李先生按月給付撫養費,如王女士不履行協助探望義務,則承擔相應的違約金責任。但此后雙方就探望問題仍未協商一致,李先生以對方違約為由訴至芳草湖墾區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違約金7200元。對李先生要求王女士支付違約金的訴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撫養費的給付與探望權的行使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支付撫養費并非是行使探望權的前置條件,李先生、王女士均不應將有無支付撫養費視為能否探望孩子的籌碼,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那么在探望協議中約定違約金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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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只有媽媽好,沒媽的孩子像棵草”,這首耳熟能詳的兒時童謠,照進了現實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殘酷一面。 本應該擁有快樂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親離世后,被父親與繼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膽小自閉、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撫養,可以要到監護權嗎? 1歲父母離婚 與母親相依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個小城鎮,李先生與王女士按農村習俗轟轟烈烈地辦理了結婚典禮,開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一年后,王女士順利生下兒子小昊,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一份無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長,小兩口年輕氣盛,常因雞毛蒜皮的小事激烈爭吵,后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甚至因離婚糾紛鬧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離婚糾紛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協議,剛滿一周歲的小昊由母親王女士撫養。此后母子倆相依為命,日子雖清貧,但也幸福。 6歲母親去世 受后媽虐待 可是命運的殘酷再次降臨到這對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僅6歲的小昊徹底失去了母愛。 在這個還不懂生離死別的年紀,“媽媽、媽媽”的哭喊聲撕心裂肺,母親的離世對于這個單親家庭的孩子來說無疑是巨大的打擊! 此后,小昊被父親接回家中,但此時的父親已再婚,小昊就變成了繼母的眼中釘、肉中刺。繼母經常恐嚇、辱罵小昊,甚至不分青紅皂白對他進行毆打,每天只讓他吃剩菜剩飯,小小年紀的他飽受身心摧殘。 而小昊父親竟然沒有一絲父愛,他的冷血無情也是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父親在小昊被繼母虐待時不聞不問,不照顧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學費、醫療費。 在長期的這種惡劣生活環境中,小昊因營養不良導致身體發育遲滯,遠不及其他同齡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發膽小自閉,講話都不敢高聲言語,已被醫院診斷為中度抑郁,嚴重影響了小昊的健康成長。 姥姥想要監護權 父親拒絕 得知此情況的姥姥對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時小昊繼母揚言威脅,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來了,否則會遺棄甚至殺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沒有一個小朋友本該有的天真可愛,眼睛里透露出對外界的恐懼與無助,身上青一塊紫一塊的,衣物只有破爛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無。 頓時,姥姥淚流滿面,十分心疼這個苦命的外孫,不知道在這四五年時間里,小昊是受盡多少的苦楚、過著怎樣的悲慘生活…… 姥姥決定要回小昊的撫養權,讓他從自閉和抑郁的陰霾中走出來,重新找回快樂的童年,但是父親卻拒絕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為了讓小昊能夠順利入學、健康成長,姥姥決定用法律手段捍衛外孫的合法權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尋求幫助。 天用律師正義出手 成功要到監護權 聽到案件詳細情況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牽連著所有律師們的心,天用律師辦理的不僅是一個案件,更關乎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與未來人生! 天用律所專案組更是心急如焚,面對父親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專案組立即啟動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師多次與承辦法官溝通,但是法官表示,“這個案件很可能不會開庭審理,父親有監護權是合理的”。 天用律師與法官據理力爭:“雙方沒有結婚證,母親去世,姥姥當然可以要監護權,而且一個六七歲的孩子長期遭受父親與繼母虐待,已屬侵權,本次開庭審理關乎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和未來發展!” 利他之心與正義的力量是強大的,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案件如期開庭審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證據,在庭審中歷數小昊父親與繼母的虐待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小昊父親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姥姥為小昊監護人。 案件勝訴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溫暖懷抱,天用律師的堅持不懈也收獲了勝利與喜悅。 小昊姥姥特意送來一面錦旗表達感謝,希望小昊能夠順利上學、健康成長,擁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婚內財產各自歸各自的協議怎么寫 你們只需要訂立一份婚內財產協議,在其中約定婚內的財產各自歸各自即可。訂立一份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有以下要求: 首先在形式上,婚內財產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其次,約定要具體明確。不僅要約定現有的財產歸屬,還要對婚內收益歸屬進行約定,你們婚內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的安排寫在這一部分即可。 第三,夫妻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應當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換句話說就是婚內財產協議應當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訂,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則無效。 最后,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且相對公平,協議不能限制一方基本人權,比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等。同時也不能有違反公序良俗的約定。 婚內協議的約定,有諸多的限制,一不小心可能功虧一簣,建議向家與家律師咨詢,讓一份有效的財產協議守護你的美好生活。
什么是夫妻財產協議公證? 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夫妻雙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所得財產的分配及產權歸屬事項達成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辦。 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實踐中,即使不辦理公證,只要夫妻雙方的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或離婚協議符合法定條件,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起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