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調解協議不應忽視合法性審查

導讀:
松外松公司對瑰魅公司主張的事實沒有異議,稱因轉讓價格過低而未履行協議,并表示愿意調解解決糾紛。2007年10月11日雙方自行協商達成了協議,同時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鑒此,法院未準許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繼續開庭審理該案,并作出判決,判決松外松公司返還瑰魅公司1,450萬元,支付瑰魅公司違約金72.5萬元,案件受理費113,150元,由松外松公司承擔。合法性原則是訴訟調解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按照該原則,法院及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活動及其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法院對調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體現了在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對當事人自治權利的限制。那么私下調解協議不應忽視合法性審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松外松公司對瑰魅公司主張的事實沒有異議,稱因轉讓價格過低而未履行協議,并表示愿意調解解決糾紛。2007年10月11日雙方自行協商達成了協議,同時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鑒此,法院未準許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繼續開庭審理該案,并作出判決,判決松外松公司返還瑰魅公司1,450萬元,支付瑰魅公司違約金72.5萬元,案件受理費113,150元,由松外松公司承擔。合法性原則是訴訟調解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按照該原則,法院及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活動及其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法院對調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體現了在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對當事人自治權利的限制。關于私下調解協議不應忽視合法性審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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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12月8日,上海瑰魅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瑰魅公司)與上海松外松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外松公司)簽訂一份《轉讓協議書》,約定:松外松公司向瑰魅公司轉讓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崇明縣新海農場的苗木和相關生產設備等資產,轉讓價格人民幣1,450萬元。協議簽訂后,瑰魅公司按約付清了全部轉讓款,但松外松公司未按約交付上述資產。經多次催討未果,瑰魅公司遂起訴要求松外松公司交付《轉讓協議書》約定的資產,支付違約金72.5萬元。松外松公司對瑰魅公司主張的事實沒有異議,稱因轉讓價格過低而未履行協議,并表示愿意調解解決糾紛。2007年10月11日雙方自行協商達成了協議,同時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
【審判】
法院在對調解書進行審查中發現,松外松公司在崇明縣法院涉及多場訴訟,其明知本案系爭的苗木、設備、廠房等已在2006年12月前被崇明縣法院查封,卻仍與瑰魅公司簽訂《轉讓協議書》;在雙方自行達成調解協議前崇明法院已經在其他案件中裁定將本案系爭苗木的所有權轉讓給了案外人,上述設備和廠房也正在執行過程中。鑒此,法院未準許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繼續開庭審理該案,并作出判決,判決松外松公司返還瑰魅公司1,450萬元,支付瑰魅公司違約金72.5萬元,案件受理費113,150元,由松外松公司承擔。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中,法院若不對調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就會造成調解協議的內容無法執行,并且有可能損害案外人的利益,從而成為新訴的重要誘因。因此,在訴訟調解中,法院必須認真審查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實質內容,促使調解依法進行,不因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就認為已經“萬事大吉”。為此,法官在訴訟調解中,應該正確把握“三對關系”。
首先,正確把握尊重自愿與審查釋明的關系。
訴訟調解是訴訟當事人自愿讓渡權利的過程和結果,然而任何權利都有限度和邊界,當事人由于法律等知識的儲備局限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往往存在讓渡權利行為跨越了法律邊際,或者該行為將會給當事人本身及他人帶來不利預期。因此,法官在調解過程中,一方面,應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愿,不能違反公正,壓迫調解,更重要的是,應該充分地發揮法官的審查權和釋明權,讓調解結果朝著合法公正的目標邁進。合法性原則是訴訟調解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按照該原則,法院及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活動及其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調解協議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法院應不予確認。法院對調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體現了在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對當事人自治權利的限制。法院要在認真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訴辯主張、相關證據及最終調解協議的基礎上,在調解協議中把不明了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補充,把不恰當的予以排除。如果存在明顯違背法律規定的,就不能認可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就該案來說,在審理涉及標的物轉移這類案件時,就要根據案件涉及標的物的不同情況,有效發揮法官的審查和釋明職責:一是應當嚴格審查標的物的基本情況,要求占有標的物的一方當事人證明標的物的現狀;二是對依法需要登記的標的物必須要求當事人提供登記部門出具的證明;三是對不需要登記的標的物,可以通過清點財產等方式確定標的物的現狀,以確保案件處理結果的準確性。在審查中特別需要注意涉案標的物是否存在已被法院查封或已被權利人處分以及滅失等。
其次,正確把握當事人利益與案外人利益的關系。
訴訟調解是一項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博弈中自愿妥協的過程,調解的結果能夠很好地符合雙方的心理預期,最大限度地照顧到當事人的利益。然而,法律關系作為社會關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錯綜復雜性,案件中單一的法律關系經常會牽扯到其他與案情暫不關聯的其他社會關系。法官在訴訟調解中,不應將目光僅僅集中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上,那種認為只要當事人有利益交集點,“擺平”雙方就“大功告成”的想法是錯誤的。本案中,松外松公司和瑰魅公司在訴訟中,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可謂水到渠成。殊不知,雙方系爭標的物的所有權在協議達成前已經發生了移轉,如果調解協議得到法院認可,必然會造成調解結果無法執行,并且可能損害案外人的合法利益。最終,一方當事人利用訴訟調解機制來達到非法目的的企圖得以實現,法院成為了當事人玩弄法律伎倆的競技場。
最后,正確把握調解了事與案結事了的關系。
隨著法院案件數量的逐年攀升,法官工作壓力隨之加大。調解與判決相比較,難度和強度本身就要大得多。法官經常為調解一個案件磨破嘴皮,傷透腦筋,費盡周折也不一定能收到明顯成效。因此,盡快結案了事是法官的正常心態。但是,許多案件即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看似了事,但如果協議損害國家、集體或者案外人利益,又因審查不慎而導致該協議被法律文書確認了效力,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并不代表真正能做到案結事了。尤其是一些雙方當事人“手拉手”到法院要求主持調解的案件,就存在雙方當事人利用訴訟活動來達到非法目的,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其他案外人的利益的現實。本案來講,如果法官認可了雙方的調解協議,出具了調解書,此一案算是了事,隨之而來,崇明法院的執行結果與調解內容發生根本沖突,造成調解結果根本無法實現,同時案外人就標的物所有權的爭議有可能會成為新的訴訟。因此,當法官在為當事人已經達成調解而長舒一口氣的時候,不妨應該認真檢視一下該調解結果的法律和社會影響,能否做到真正的案結事了。否則我們的調解在解決社會糾紛中就是低效、無效,甚至有負面效果,以致會成為新訴的重要誘因。 [page]
(作者: 王珊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