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可否申請司法確認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可否申請司法確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可否申請司法確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新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吸收了所有相關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內容,并將“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納入特別程序章節,具體規定為:
1、主體限定為雙方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
2、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3、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提出。
4、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5、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6、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
7、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法院民訴法《意見》還將其他具體相關規定以第353、354、……360條規定明細化如管轄、材料補交、不予受理情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情形等等結合分析本案,吳某與李某的調解協議,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達成,其理由是,
1、雙方當事人沒有一同申請,
2、雙方的協議是私下達成,沒有依據人民調解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因此,如果法院受理該申請,可能會出現一方當事人反悔、或者當事人一方不到庭的情況發生,這樣就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