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好處

導讀:
同時,對于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也可以先走人民調解程序,再去民政局離婚,最后申請法院就財產部分進行司法確認。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庭管轄,人民法院在正式立案前委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司法確認不收費可當場作出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人民法院辦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不收取費用。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的內容。那么離婚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好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時,對于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也可以先走人民調解程序,再去民政局離婚,最后申請法院就財產部分進行司法確認。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庭管轄,人民法院在正式立案前委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司法確認不收費可當場作出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人民法院辦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不收取費用。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的內容。關于離婚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好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好處
這樣的機制有兩個弊病:一是,本來雙方已經達成協議,但是由于財產部分的協議在民政局只起備案作用,因此,當執行財產部分的協議發生糾紛時,必須還要進行新的訴訟程序入執行程序,讓當事人多一次程序性的事務;二是,雙方達成協議,本來法院不應該再就確認該協議收訴訟費,但由于審判法官的主觀意愿,仍存在部分離婚協議在要求法庭確認時,法庭收取巨額訴訟費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人民法院辦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不收取費用”的規定,未來離婚后財產糾紛可以先走人民調解程序,再走司法確認程序,這樣可以規避高額訴訟費。同時,對于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也可以先走人民調解程序,再去民政局離婚,最后申請法院就財產部分進行司法確認。這樣的好處是,一分錢不花就把婚離了(當然離婚證的手續費是要花的);一分錢不花就把財產執行回來了:當最后因執行離婚協議而產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執行,而不必先起訴了。
新聞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首次明確,當事人在達成調解協議后,如果認為有必要進行司法確認的,可以就近申請確認。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3月3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庭管轄,人民法院在正式立案前委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在發布會上表示,這是考慮到人民法庭與人民調解組織聯系密切,地理位置也更近,當事人如果選擇到人民法庭申請確認,人民法庭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審查。
據介紹,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程序屬于特別程序。根據人民調解法的規定,規定對司法確認程序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司法確認案件管轄、申請司法確認的條件、案件受理、審查期限、審查方式、不予確認的情形、法律文書、效力、案外人權利救濟、費用、向司法行政機關及人民調解委員會通報情況、經法院建立的調解員名冊中的調解員調解達成協議后當事人申請確認如何辦理等。
孫軍工表示,通過規范對調解協議的審查與確認方式,有利于鼓勵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途徑化解矛盾糾紛,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對于進一步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將產生重要影響。
司法確認不收費可當場作出
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人民法院辦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不收取費用。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的內容。
司法解釋指出,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司法確認申請,應當在3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應當編立“調確字”案號,并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
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證明材料,并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有利于法院對調解協議的效力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在此間表示,司法解釋要求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時候,具備確認條件的,可以當場作出確認決定。即使不能當即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法院也應盡量當即決定是否受理,盡量減少當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數。
離婚調解協議不受理確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當事人申請確認身份關系、收養關系、婚姻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