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具有什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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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對股權代持的問題處理作出了司法解釋,首次明確表明了我國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投資人的股東資格的確認,對于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司法解釋三規定只要相關協議不存在《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則應認定代持協議合法有效,一般情況下,如果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就股權及收益歸屬產生糾紛發生爭議時,他們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就備受關注,對此,我國《公司法》并沒有對&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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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股權轉讓合同協議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應當明確、具體,確保爭議發生時能夠及時解決,因此,股權轉讓合同協議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應當具有可操作性和約束力,確保合同的履行,因此,股權轉讓合同協議一旦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經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股權轉讓合同協議,李某向王某返還股權轉讓款并賠償王某因此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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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代持股協議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代持股協議是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法律主觀:私下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滿足下列條件是有法律效力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律分析: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法律分析: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4、法律分析:代持股協議,如果是由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作出的,并且意思表示真實,協議的內容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則代持股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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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如果是雙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和解協議書,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3、法律主觀:如果是雙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和解協議書,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主觀:如果是雙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和解協議書,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分析:和解協議書是合法的,因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4、法律分析:和解協議書是合法的,因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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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股份轉讓協議,有收據有法律效力嗎有股份轉讓協議,并且有價款支付收據的,股份轉讓行為一般是有效的,但如果股份轉讓并是當事人自愿的,或者轉讓協議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隱性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對于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并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那么有股份轉讓協議,有收據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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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xxx公司向自來水公司發函要求盡快辦理股權變更申請后無果,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自來水公司履行《xx銀行法人股股權轉讓協議》,將16985320股xx銀行國有法人股予以轉讓。本次股權轉讓的過程不符合上述規定,轉讓行為不合法。自來水公司遂提起反訴,請求判決確認xxx公司與水務公司簽訂的《xx銀行法人股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水務公司依據拍賣結果與xxx公司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那么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終止效力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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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辦理完登記手續后會產生什么樣的股權質押登記后果是質權人和被質權人需要了解的內容。股權質押登記后果股權質押登記后果也就是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權質押生效后,質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物權法》219條和220條的規定,股權質押法律關系中的質權人可以通過與出質人協議以股權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股權的方式行使質權,并從股權的處分價款中優先受償。質押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約定。此外,由于股權的價值具有很大的波動性,作為質權人,應當密切注意出質人所設質股權的價值變化。一旦出現股權的價值具有明顯減少的情況,應當立即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或采取其他相應的措施。那么股權質押登記后果是怎樣的?生效后的法律效力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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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離婚為附加條件簽訂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孩子撫養權歸屬等問題的協議,自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即成就離婚條件時,該協議生效,同時表明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可見,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為法律規定的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領取離婚證時,離婚協議方能發生效力,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增加了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內容的不確定性,而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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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過此次轉增,應由天堂硅谷持有的股份變更為356.1643萬股。被告申光貿易提出答辯意見,認為雙方于2001年3月24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因違反1999年《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屬于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民法通則》第58條第5項規定的范圍,屬于無效合同,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天堂硅谷的訴訟請求。爭議焦點雙方于2001年3月24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認為《股權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那么附期限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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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司法實踐中,不少法院認為股權在轉讓協議簽訂之前已設立質押,因此協議無效。股權質押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我國合同法、公司法均未規定工商登記是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要件。工商登記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管理手段,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屬于公示性登記,是對于股權轉讓效力的進一步擴展和延伸,使其產生對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但并非是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否的法定要件。人民法院不得在沒有證據證明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下,僅以系爭股權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前已設立質押為由判定合同無效。那么已質押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嗎?為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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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庭審中,科技公司代理律師主張:通訊公司未及時辦理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手續,侵害了科技公司的合法權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撤銷股權轉讓協議;通訊公司發起股東張某和黃某出資是虛假的。但是,變更登記不能直接決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成立與生效與否:股權轉讓合同自股東會決議通過時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經過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受讓方取得股東權。發起股東出資瑕疵不影響其后的股權轉讓協議之效力,二者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出資瑕疵不構成股權轉讓協議欺詐。那么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與轉讓合同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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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某某豐公司以某某公司未及時辦理股東變更工商登記手續,使其無法取得合法股東身份,侵犯其正當權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被告薛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責令被告返還股權轉讓費200萬元并賠償經濟損失。本案審理期間,某某豐公司變更訴訟請求,提出撤銷其與薛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那么未辦理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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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那么股權轉讓協議如何寫債權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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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賭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對賭協議說白了,就是為保證“”投資方“”投資的企業不論經營狀況好壞都能獲得收益的協議。那么,對賭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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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實踐中,股權轉讓糾紛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對外轉讓,因為《公司法》對其作出了較多的限制性規定,如轉讓時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等,造成實踐中關于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優先購買權等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多,此外,《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應收購股東的股權,這類糾紛也有不斷增多的趨勢,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股權轉讓糾紛列為第三級案由,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即股份轉讓糾紛)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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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不能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何能讓自己的權益最大話,可以聯系我,幫你規劃。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F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F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钡诰虐侔耸鍡l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私下簽的和解協議可以強制執行嗎?#債權債務律師
勝訴判決書來了,對方過錯導致感情破裂,雙方協議離婚時把一套現價商品房贈與給孩子,孩子簽署了一份《自愿放棄房屋產權》的聲明后,該房屋立即就變成了離婚后沒有處理的共同財產,于是我方不但主張對方過錯要求多分,還要求扣除房屋未來涉及繳納的35%土地收益款項,同時要求對方騰退該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大家不要覺得離婚后財產糾紛就不涉及離婚時的過錯了,這個判決已經證明過錯方是要承擔少分財產的風險。
婚內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寫法如下: 夫妻雙方關系存續期間內,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書,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男女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婚內協議書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便可以擁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