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對終審判決不服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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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調解機構,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都是勞動合同解除的標志,而當在勞動者不知情的狀況下勞動合同被解除終止那么就需要勞動者向有關機構反映并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這樣的問題,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以南京市為例,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在區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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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適用終局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僅限于兩類,一類是小額的仲裁案件,另一類是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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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后,尤其是工傷待遇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應當首先進行協商,以達成解決方案,對職工來講,尤其要注意使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因為發生工傷的職工,往往還要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如果過分強調用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可能會為今后的工作帶來不便,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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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可以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其作出的裁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合同糾紛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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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律師建議企業在處理勞動爭議時,應當首選調解方式,總之,處理勞動爭議的最佳方式是調解,一、勞動爭議處理的最佳方式&mdash,四、總結處理勞動爭議的最佳方式是調解,調解調解是一種快速、經濟且有利于維護勞資雙方良好關系的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調解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應用某公司的一名員工因對工資待遇不滿,向公司提出了申訴。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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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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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監察,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權益爭議時,他們可以選擇將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處理,勞動監察一般會監察如下幾個方面:1、勞動合同訂立的情況:未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齊備、試用期約定違法、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違法擔保、扣押或收取財務、未依法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建立職工名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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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爭議能一裁終局的情況主要是爭議額小的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就包括了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小額爭議等等。一裁終局案件不服勞動者不服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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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案例,A公司是在注冊的一家銷售公司在全國各地有很多分公司。2009年2月李某因銷售提成與A公司引起爭議在協商不成的情形下李某將A公司申訴到成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A公司不服向該仲裁委員會提出管轄異議認為依據雙方的約定雙方的勞動爭議應當由北京市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管轄而不應由成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而李某認為其工作地點在成都因此勞動爭議應當在成都審理。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在于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管轄權與勞動爭議的法定管轄權存在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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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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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爭議案件上訴狀上訴人(一審被告):XX被上訴人(一審原告):XX住所:三臺縣XX上訴人因不服四川省三臺縣人民法院(XX)三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均存在偏差,依法提出上訴,(4)一審法院認可了XX局作出的(201X)14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法律效力,那么同樣的認可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新的勞動關系,被上訴人的用工主體適格,(1)XX局對上訴人因工受傷進行傷殘待遇賠償是一種行政性質的賠付措施,賠付的方法和措施往往不會考慮諸多的法律關系,只是按流程辦理即可,一審法院不能認為其賠付了費用,就認可了勞動關系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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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5開庭前準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2對于勞動仲裁申請的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4提交證據當事人雙方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規定和仲裁委要求提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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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來解決,其中協商、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也是處理勞動爭議最重要的程序,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是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而是應該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能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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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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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案件在調解中為避免今后再出現糾紛,例如“離婚后財產糾紛”,最好加一項兜底條款,“雙方自此再無其他爭議,全部爭議一次性解決完畢”
女方為了快速離婚,在離婚訴訟中給男方4萬補償款并且未分割男方名下的存款,但沒讓法官寫雙方各自名下財產各歸各有,無其他爭議。男方以此為由進行離婚訴訟要求分割女方大額支出,案件經歷一審、二審,女方勝訴。 結果是圓滿的,過程很讓女方煎熬,離婚訴訟中把條款寫全,可以避免這樣的麻煩。
雖然離婚協議載明“雙方無共同財產,沒有爭議,但雙方確實有財產沒有分割,還是可以分割的。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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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糾紛申請仲裁期間和起訴期間有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