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追訴時效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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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海貿易公司的人事部門以沒有先例為由拒絕了李燦的要求,并認為李燦是無理取鬧。在唐某的支持下,李燦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中海貿易公司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給這一問題提供了一個具體的答案,認為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為勞動期限屆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他工作的年限,可以獲得3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那么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應否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全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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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要及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ldquo,勞動者在離職時未獲得離職證明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直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原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違反前述法律規定或與事實不符的,勞動者均可以要求原用人單位重新開具,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已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自主擇業的重要書面證明,為充分保障勞動者的擇業就業權利,法律對原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及時且不附加條件地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是原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上述義務。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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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超出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怎么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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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不再將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規定為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的必備條款,也沒有將勞動合同解除條件規定為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這類解除,不在《勞動合同 法》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 補償的規定范圍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也未作出明確 的規定。解除的合同 并無類型差別,無論是有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的 勞動合同,均不受限制,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作決定,只需同時承擔額外“一個月工資”的代價或 提前30日書面通知。那么單位單方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必要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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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投標人對工程量清單有異議的在什么時間內提出工程招標進行招標后,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截止時間前2日提出質疑,工程建設招投標質疑期限多久 工程招標進行招標后,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截止時間前2日提出質疑,總價包干工程量差異太大怎么辦1、總價包干的工程,在合同中已經約定了總工程量,實際施工必然會出現工程量變動,這時應由建設單位簽署工程量變更簽證單,工程結束后由第三方審價機構審定決算總價,據此調整合同竣工后實際價格。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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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那么單位受賄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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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四、工程竣工驗收期限的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ldquo,根據法院審理結果,合同中未約定竣工驗收期限,但建設單位過長時間未對工程進行驗收,導致施工方無法結算、支付工程款項,最終判決建設方向施工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2.竣工驗收期限符合合同規定,但與法律法規不符有時候,工程合同中規定的竣工驗收期限與法律法規不符,就會產生爭議,三、法律案例分析在一起工程建設合同糾紛中,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結算、支付工程款項,致使施工方將建筑物占用,案件最終進入司法程序,竣工驗收期限的確定是合同簽訂雙方主要的權利和義務之一,應該在合同中進行充分的約定,并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二、工程竣工驗收期限的爭議原因1.合同中未規定竣工驗收期限在工程合同中,未對竣工驗收期限做出明確規定,或規定不明確,導致竣工驗收期限無法明確。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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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另外,單位受賄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確定依單位受賄罪罪名確定。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單位受賄罪必須要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為,也就是說“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必要條件,這也是區分單位受賄罪的罪與非罪的標準。如果單位受賄的行為并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情形,就不能以單位受賄罪來定罪處罰。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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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二一是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二是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占有。那么單位受賄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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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那么單位受賄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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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數額巨大的標準,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巨大的標準為人民幣 20 萬元以上不滿 300 萬元,二、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根據《刑法》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較大的標準為人民幣 3 萬元以上不滿 20 萬元,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結語: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分析和判斷,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行為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且數額巨大,已經構成了犯罪,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根據《刑法》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包括:1. 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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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二是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占有。那么單位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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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單位擔保的擔保期限是多久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擔保期限。《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那么單位擔保的擔保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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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那么單位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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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橈骨遠端骨折且保守治療,肇事者是單位員工,最終通過細節掌握成功讓其環衛公司承擔全部賠償,從接手案件到客戶拿到賠償只用了10天就圓滿解決,得到了客戶的高度認可,并贈送了錦旗。
又解決一件工傷賠償難題!工作中受傷,但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傷情評定為九級傷殘。單位不愿支付合理賠償款,在元甲律所幫助下,法院判決幾乎支持我方全部訴求,當事人拿到35萬余元賠償款!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曾經炙手可熱的教培行業,在“雙減”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項目投資人剛剛交費,還沒來得及開展業務,就被狠狠“潑了一盆冷水”,這種情況下,加盟費還能退嗎? 1加盟培訓機構遇難題 步入退休年齡的張阿姨一直非常熱愛教育行業,想著正好利用退休時間做一些自己喜歡的事情。與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張阿姨計劃開展課外培訓班,女兒劉女士對母親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張阿姨與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簽訂《***美術中心特許經營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約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權張阿姨在約定期限內使用其經營資源在天津市某市區經營所許可的業務。張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許經營費15萬元、兩年特許權使用費共4萬元,另支付培生項目定金1000元。但協議簽訂后沒多久,2020年全國疫情暴發,線下培訓班紛紛關門停業,行業勢頭不斷下滑。而此時,張阿姨多次與項目負責人電話、微信溝通開業地點,教育有限公司始終未能確定張阿姨的經營場所位置,導致張阿姨無法按照協議約定正常經營。 2創業選擇行業至關重要 屋漏偏逢連夜雨,疫情還未完全散去,國家又在2021年突然發布“雙減”政策,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張阿姨無法取得開辦運營加盟分中心所需的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等。培訓班未開業就“涼涼”,張阿姨心里也開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發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總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復說會安排人員聯系,但一直沒有解除合同,也沒有給張阿姨退費,就這樣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時間里,此事就成了張阿姨的心病。為了減輕張阿姨的焦慮與無助,女兒劉女士主動承擔解決問題的重任,積極幫助母親尋求法律幫助。 3解決退費同時解決情緒問題 在2022年2月,劉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幫助母親要回費用。天用律師仔細研究資料后,發現張阿姨與教育有限公司簽署的協議中,有多個條款對我方當事人來說十分不利。與劉女士溝通情況后,她有點想要放棄,對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師鼓勵她說:“毛主席曾說過,做最壞的打算,盡最大的努力。我們一定會全力爭取,勝利的希望還是有的!你不信我,還不信毛主席嗎?”天用律師的一番話點醒了劉女士,也激勵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風險的,但要相信律師的專業能力,積極配合、共同努力,才能獲得勝利。資料準備、立案程序在有序進行中,而在此期間,劉女士非常焦慮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慮一方面來自母親對于本案的各種擔憂與喋喋不休地嘮叨,另一方面自己處于離婚狀態,獨自撫養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撫養費,導致自己養育孩子經濟壓力非常大。兩方面的心理壓力使劉女士憂思過度,陷入輕微抑郁的狀態。她頻繁給天用律師發微信訴苦,言語間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難了,活著沒意思……”這種危險的信號。天用律師在辦案的同時,總是抽出空閑時間對劉女士給予暖心安慰和耐心開導,甚至在劉女士心情極度消極的時候,天用律師特意到劉女士所在地見面溝通。“你是女兒,也是母親,要擔負起家庭的責任,不能這樣消極下去!面對困難也要堅強起來,給自己的孩子做一個好榜樣!”......或許是天用律師的真誠解開了劉女士的心結,在精神上極大鼓舞了她,自此與她溝通案件情況,很明顯看出她比之前變得樂觀與積極。終于迎來了開庭的日子,劉女士與天用律師一同參加了庭審。天用律師在庭審中表明,自協議簽訂后,因教育有限公司無法確定我方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許經營資質是簽署特許經營協議書的基礎,但教育有限公司無相關資質及因“雙減”政策落地后無法辦理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致使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書》目的無法實現,所以教育有限公司應將相關費用退還給我方當事人。面對天用律師舉證的協議、信息查詢樣本、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錄音等十幾項證據,法官十分認可,一審判決雙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還張阿姨全部費用。 4是律師也是人生導師 在困難與挑戰面前,天用律師表現出專業與不屈,最終獲得了勝訴! 天用律師不僅解決了張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難題,同時也給了她們母女精神上的激勵與振奮,讓她們看到了生活充滿陽光與美好的一面!張阿姨與劉女士特意為天用律師送來一面錦旗!律師的職責不僅是解決法律難題,更是對當事人的一種人生救贖!后續張阿姨又把自己親戚遇到的法律難題委托給天用律所,這就是專業與口碑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