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簽訂勞動合同是有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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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訂立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是一個純獲利益的合同,比如贈與合同或者訂立的合同和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也就是說他有能力訂立的合同,那么就不必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了。那么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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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成年人抵押擔保房屋簽訂合同是否有效一主體適格主體適格即當事人適格是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不存在瑕疵。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實現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當事人通過合同表達的意欲發生抵押權設定效果的意思。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應當表現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愿并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允許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使其違背自己的真實意志而簽訂抵押合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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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基本案情主人公阿芳和阿牛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位于云龍區新生街的房屋歸阿牛。因阿芳患有精神類疾病離婚后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定阿芳離婚時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阿芳與阿牛離婚系阿牛趁阿芳發病時的行為系阿牛主觀故意是為了侵吞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庭審調解時阿牛堅持不同意將涉案房屋所有權平均分割給阿芳調解一度陷入僵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無效本案中阿芳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系無效協議。那么精神病人簽訂離婚協議是有效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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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基本案情主人公阿芳和阿牛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位于云龍區新生街的房屋歸阿牛。因阿芳患有精神類疾病離婚后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定阿芳離婚時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庭審調解時阿牛堅持不同意將涉案房屋所有權平均分割給阿芳調解一度陷入僵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無效本案中阿芳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系無效協議。那么精神病人簽訂離婚協議案情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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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并未限定購房者的年齡,所以可以用未成年人的名義購房。只是簽訂買房合同和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需要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辦理。那么未成年人可以買房嗎,需要注意什么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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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后有效,或者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純獲利益的合同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違者將被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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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今年3月22日下午放學后被李某駕駛的農用車撞傷大腿粉碎性骨折。相關法律知識法定代理人“意定代理人”的對稱依照法律規定而直接取得代理權的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此外中國的勞動法規規定工會可以代理其會員簽訂集體勞務合同參加有關勞動爭議訴訟即工會可以成為其會員的法定代理人。當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或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親屬關系監護關系等已經不存在時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即告終止。那么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后怎樣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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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非監護人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所以非監護人簽訂的協議是沒有效力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那么非監護人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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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父母代表未成年子女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1、父母代表未成年子女簽訂的房屋抵押合同,合同是否有產,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抵押權人支付了與房屋價值相應的價款,一般會認定抵押合同有效,對未成年子女財產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父母承擔責任;、如果抵押權人支付的價款與房屋價值不當,并且可能有故意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嫌疑,法院可能會判定抵押合同無效。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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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哪些人能簽訂借款合同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追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代理人3.法人《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那么哪些人能簽訂借款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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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二人辦理協議離婚后楊遠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以楊遠名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民政局做出的離婚登記。鑒定結論為楊遠患有精神分裂癥在離婚時及目前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法院判決撤銷民政局的離婚登記案件受理費100元和鑒定費2000元由樊花負擔。律師評析本案涉及了民事行為能力問題。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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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其實建立的也就是一種收養關系,此時當事人會簽訂書面的抱養協議,以免日后出現什么問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那么當事人簽訂抱養合同有什么需要重視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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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精神病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法院如何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無效因此精神病人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系無效協議。民法典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那么精神病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法院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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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是限制送養的,在以下的三種情況中,兒童是可以被收養的:1、不滿20周歲的孤兒。孤兒有兩層意思,一是父親去世只有母親的,而是父親和母親都去世的,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是第二種孤兒才可以被收養;2、找不到親生父母的嬰兒或者兒童。孩子如果一生下來就被遺棄,并且找不到其親生父母的,就可以被收養。因為服務存在困難造成了無力撫養,如果有困難但是可以撫養的,還是不能夠被收養。如果收養人在登記的時候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現場簽訂,如果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公證手續。那么什么樣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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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第9條也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外,由于抵押權的設定行為屬處分行為,因此,當事人除具有行為能力之外,抵押人還應具有對抵押財產的處分能力,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實現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當事人通過合同表達的意欲發生抵押權設定效果的意思。那么未成年人抵押擔保簽訂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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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齡智力程度購買游戲點卡,監護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
2020年客戶與被告簽訂電影《唐人街探案3》收益權轉讓協議,多方談判成功簽署和解協議后被告拒絕履行和解協議,后期通過支付令方式處理,客戶春節前成功收回投資款?????? 這類型糾紛實踐中騙局特別多,擦亮眼睛??????
又解決一件工傷賠償難題!工作中受傷,但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傷情評定為九級傷殘。單位不愿支付合理賠償款,在元甲律所幫助下,法院判決幾乎支持我方全部訴求,當事人拿到35萬余元賠償款!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