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導讀:
夫妻二人辦理協議離婚后楊遠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以楊遠名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民政局做出的離婚登記。鑒定結論為楊遠患有精神分裂癥在離婚時及目前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法院判決撤銷民政局的離婚登記案件受理費100元和鑒定費2000元由樊花負擔。律師評析本案涉及了民事行為能力問題。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二人辦理協議離婚后楊遠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以楊遠名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民政局做出的離婚登記。鑒定結論為楊遠患有精神分裂癥在離婚時及目前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法院判決撤銷民政局的離婚登記案件受理費100元和鑒定費2000元由樊花負擔。律師評析本案涉及了民事行為能力問題。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楊遠(男)和樊花(女)1982年登記結婚先后于1984年1986年生育一子一女。1996年以來楊遠(男)因為長期性格內向不善與人交往精神方面出現了問題。漸漸發展嚴重不但喪失了勞動能力連日常生活起居都還需要妻子樊花照顧。2005年5月不堪生活重負的樊花帶著楊遠來到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登記。協議約定子女隨母親生活楊遠不負擔生活費所欠債務各半負擔。但對于登記在樊花名下的共有住房雙方卻沒有作出任何處理。
夫妻二人辦理協議離婚后楊遠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以楊遠名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民政局做出的離婚登記。民政局表示楊遠夫妻前來辦理離婚時并未出示楊遠的殘疾證也沒有告知工作人員楊遠有精神病的情況。(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院判決
法院委托了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對楊遠的精神狀態和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楊遠患有精神分裂癥在離婚時及目前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法院認為樊花采用欺瞞手段進行離婚登記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婚姻登記機關正常的登記秩序對由此產生的后果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撤銷民政局的離婚登記案件受理費100元和鑒定費2000元由樊花負擔。
律師評析
本案涉及了民事行為能力問題。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獨立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能力。不同的自然人因其智力發育和認識能力的不同民事行為能力亦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法律賦予達到一定年齡和智力狀態的自然人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從事所有的民事活動。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些人只能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理解力精神健康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的民事活動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