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抵押擔保簽訂合同有效嗎?

導讀:
《合同法》第9條也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外,由于抵押權的設定行為屬處分行為,因此,當事人除具有行為能力之外,抵押人還應具有對抵押財產的處分能力,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實現(xiàn)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當事人通過合同表達的意欲發(fā)生抵押權設定效果的意思。那么未成年人抵押擔保簽訂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9條也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外,由于抵押權的設定行為屬處分行為,因此,當事人除具有行為能力之外,抵押人還應具有對抵押財產的處分能力,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實現(xiàn)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當事人通過合同表達的意欲發(fā)生抵押權設定效果的意思。關于未成年人抵押擔保簽訂合同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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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二、特點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xù)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
4、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而實現(xiàn)。優(yōu)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5、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三、未成年人抵押擔保房屋簽訂合同有效嗎
(一)主體適格
主體適格即當事人適格,是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不存在瑕疵。
《民法通則》第55條第1項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合同法》第9條也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抵押合同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必須符合一般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在行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訂立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此外,由于抵押權的設定行為屬處分行為,因此,當事人除具有行為能力之外,抵押人還應具有對抵押財產的處分能力,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本質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fā)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由兩個要素所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二是此項內心意思的外部表示。
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經過外部表示而客觀化,從而為他人所知悉,便構成意思表示。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第2項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
而所謂意思表示真實,就是指當事人的內心意思與經過表示而外觀化的意思相互吻合,沒有瑕疵而言。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實現(xiàn)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當事人通過合同表達的意欲發(fā)生抵押權設定效果的意思。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應當表現(xiàn)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愿,并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允許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使其違背自己的真實意志而簽訂抵押合同。
1、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禁止性規(guī)定,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guī)定,抵押財產應當是流通物和可轉讓財產,禁止流通物和不可轉讓的財產,不得用于抵押,如毒品、槍支彈藥,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等等。
此外,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抵押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抵押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善良風俗的抵押合同,以及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guī)定的抵押合同等等,都屬于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抵押合同,皆為法律所禁止。
2、標的確定與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因此,合同標的應具有確定性、可能性。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成立時,其內容須確定,否則合同的內容無從實現(xiàn),合同也就無法發(fā)生效力。標的可能則是指合同中的給付可能實現(xiàn)。
盡管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均未明確要求合同的標的必須確定與可能,但此為合同標的的題中應有之義。就抵押合同來說,其標的確定即為抵押權的確定。抵押權的確定性體現(xiàn)在抵押物必須特定以及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必須特定兩方面。《擔保法》第39條以及《物權法》第185條第2款對此均有明確的規(guī)定。
其中“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shù)額”是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必須確定的要求,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則是對抵押物必須特定的要求。如果抵押合同的標的不確定,則抵押合同無法發(fā)生法律效力。抵押合同的標的可能則是指抵押當事人通過抵押合同設定的抵押權有可能實現(xiàn)。如果抵押權沒有實現(xiàn)的可能,則屬抵押合同的標的不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