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抵押擔保合同有效嗎?

導讀:
《貸款通則》還規定了自營貸款,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自營貸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對此,分兩種情況分析如下:1、委托貸款合同有效。委托貸款合同無效,因擔保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當屬無效,委托人自然無法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那么委托貸款抵押擔保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貸款通則》還規定了自營貸款,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自營貸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對此,分兩種情況分析如下:1、委托貸款合同有效。委托貸款合同無效,因擔保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當屬無效,委托人自然無法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關于委托貸款抵押擔保合同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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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在辦理抵押的時候,法律一般要求合同雙方親自辦理。但是,有的當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場而委托他人辦理了貸款抵押。那么,委托《貸款抵押擔保合同》有效嗎?為了解決您的疑問,律師365小編特意為您搜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認定
1、委托貸款合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雙方協議的委托貸款和三方協議的委托貸款。雙方協議的委托貸款由資金提供人(委托人)與銀行(受托人)簽訂的委托合同及銀行(受托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構成,委托人與受托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分別在兩個合同中約定;三方協議的委托貸款則由一個合同構成:資金提供人(委托人)、銀行(受托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均在一個合同中約定。
2、審判實踐中,從事委托貸款的委托人多為非金融企業,借款人則多為難以從銀行取得貸款的中小企業,按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企業間的借貸合同屬無效合同。由此引發了一個法律問題,即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通過委托貸款形式向企業發放貸款是否就自然演變成有效合同了呢?有觀點認為,《貸款通則》中規定委托人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但對委托人的主體身份并未作限制性規定。
3、因此,應視為法律允許所有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均可以“委托人”的身份將資金委托銀行辦理委托貸款,委托貸款作為《貸款通則》規定的一種借貸模式,其合同形式不論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為委托人、受托人(貸款人)及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這類合同應作有效合同處理。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的主流觀點。
4、但是,委托貸款合同是否為有效合同,應結合委托人的身份、資金來源及貸款用途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審查,不宜僅依委托貸款合同的外衣就認定此類合同為有效合同。理由是:《貸款通則》中關于委托貸款的規定,只是對委托貸款的操作形式及特點進行了概括性地表述,并未對委托貸款這種方式的效力作出規定。《貸款通則》還規定了自營貸款,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自營貸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
二、委托貸款合同中擔保權的行使
(一)法律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對“關于委托貸款的擔保問題的請示”的答復》(銀條法[1991]14號)第二條規定,委托貸款一般不需要擔保;有擔保人的委托貸款與其他經濟合同擔保成立的要求一樣,要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簽訂正式的擔保合同,其內容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的要求。現實生活中,商業性的委托貸款(區分政府部門發放的政策性資金貸款)合同中,為了減少資金回收風險,絕大多數會設定擔保,并且多為物的擔保。
(二)實務分析
在委托貸款合同中,由于真正提供資金放貸的是委托人,銀行只是名義上的貸款人,因此,委托貸款合同項下擔保的債權應該是委托人對借款人所享有的債權,名義貸款人受托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也不享有擔保權。這時就涉及到另一個法律問題:在委托貸款合同中,設定受托銀行為擔保權人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委托人能否享有擔保權?對此,分兩種情況分析如下:
1、委托貸款合同有效。
2、委托貸款合同因被認定為規避法律而無效。
委托貸款合同無效,因擔保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當屬無效,委托人自然無法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1、不管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委托人與受托銀行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受托銀行與借款人間的借貸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委托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而應由受托銀行主張,受托銀行實行債權后轉交委托人。
2、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委托貸款合同糾紛因借款人不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受托銀行又怠于履行協助義務而產生。這時,委托人如何主張權利?有觀點認為,由于借款人由委托人確定,受托人系受委托人指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這就意味著借款人明知委托人與受托銀行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因此,在借款人不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時,委托人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和第三人”的規定,直接起訴借款人主張債權。
3、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中卻規定,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貸款協議的受托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對委托貸款產生糾紛時的訴訟路徑已有明確規定。
4、因此,委托貸款合同產生的糾紛,原則上應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批復進行審理,除非三方當事人在委托借款合同中特別約定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的除外。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托貸款合同》作為建設銀行擬定的標準制式合同,其第十二條的約定就屬于這種例外情形,這時委托人直接起訴借款人具有合同依據,并不與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復相沖突。
四、是否適用調解結案
1、在當前民商事審判領域,力爭調解結案是人民法院的追求。但因委托貸款合同及相應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并不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而屬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僅要尊重當事人對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依法處分,還要加強對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的司法審查。
2、不能將本屬無效的委托貸款合同及項下的擔保合同以調解書確認為有效,否則,不僅有違法律規定,還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毫無疑問,委托貸款合同糾紛適用調解,但調解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嚴格審查“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以及調解“自愿、合法”的原則,確保“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則應按照“當判則判,調判結合”原則依法及時處理,確保案件處理合法公正。
委托貸款抵押擔保合同有效嗎?綜上所述,當委托授權行為是委托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時,《委托貸款合同》就是有效的,委托人需要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當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不存在被認可的委托授權時,《委托貸款合同》就不能約束委托人了,此時的《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由于實務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小編建議您可以在告知律師具體情況后獲取專業意見,這樣更有利于您問題的迅速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