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證是假的買房合同可以判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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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僅夫妻一方追認的無權代理合同是否有效?無權代理行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認,可為有效。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婦委托孫某買房,而孫某超越了代理權限為其購買了房屋,屬于無權代理,但此代理行為并不必然無效,王某事后借錢給孫某,并委托孫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為追認的意思表示行為。本文筆者認為該案不屬于表見代理,只能視為是無權代理行為,李某事后對該代理行為的追認致使無權代理行為生效。在該案中,對于孫某來說,不管王某和李某夫妻倆誰行使了追認權,該無權代理行為都生效,可見該案并不適用表見代理制度。那么夫妻一方追認的無權代理合同無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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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在借名購房合同中,借名人確有將房屋登記于他人名下之法律拘束意思,出名人也在這個意義上為允諾,雙方達成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借名購房合同與通謀虛偽表示有別。判斷借名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關鍵問題在于其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為避免合伙買房的糾紛,購房前最好先公證。那么頂名買房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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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沙區女子張倩(化名)擅自將與母親共有的房屋賣給他人,結果被母親告上法庭。之后,買房人把張倩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近日,雙方達成協議,張倩在退還房款時,還要補償買房人損失3.2萬元。張倩當天還出具了承諾書,稱有權代母親處理這套物業。然而今年2月25日,李宏收到沙區法院的判決,認定他與張倩的房屋買賣部分條款無效,判他搬出該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于李宏不服判決并提起上訴,因此沙區法院在李宏的上訴案未判決之前,暫時中止審理該案。李宏撤回上訴并交房給張倩后,張倩將10.2萬元支付給李宏。那么擅賣共有房屋,合同無效被判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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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名買房合同購買的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該借名買房合同一般被認定為無效。故,購買轉售商品房,不僅要簽訂書面合同,還要最終達致產權過戶的結果。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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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女子買房簽合同才發現一房三主怎么處理買房簽合同才發現一房三主的購房合同是屬于無效的購房者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何女士對此心存疑慮但房產中介表示以后會讓未到場的兩名產權人通過簽追認函的形式確認出售房屋。何女士買房時只與其中一名產權人簽合同為今后的交易糾紛埋下隱患。目前何女士已經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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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假設二李某與張某磋商買房事宜,雙方就價款達成一致。由于李某名下已有一套房屋,無法享受貸款優惠,李某提出由親戚趙某代為交易,張某同意。趙某遂以自己的名義與張某簽訂合同。后趙某與政府部門簽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出賣人不知曉借名之事,比如假設三,如果交易的是商品房,那么,那么出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考慮,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為宜。此時,合同不存在違法情形,應認定為有效。(當然,不排除在查清案情的情況下,政府主張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合同可撤銷或無效并直接收回房屋的可能性。那么借名買房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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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借名買房協議法律上是否有效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出借人與借名人對在購買前將房屋的權屬約定清楚的情況下,是應當認定有效,5、借名買房協議法律上是否有效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出借人與借名人對在購買前將房屋的權屬約定清楚的情況下,是應當認定有效,借名買房協議法律上是否有效1、當然,如果借名購房合同不違法,或者違法狀態在事后已經消除,該合同還是可以被認定為有效的,借名買房合同購買的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該借名買房合同一般被認定為無效。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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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定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而簽定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一方當事人以使對方財產、生命、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懼而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那么買房請注意擦亮眼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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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請求確認夫妻一方所簽合同無效、無權處分起訴狀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夫妻共有房產出賣給第三人,另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的規定,已善意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請求判決駁回夫妻另一方的訴請。的規定,應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買房的第三人因夫妻另一方不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導致房屋產權無法過戶,有權請求賣房的夫妻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主張賠償損失。那么請求確認夫妻一方所簽合同無效、無權處分起訴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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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二、合同詐騙的錢如何追回不夠刑事立案的,可以在一年內去法院起訴撤銷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買房遭遇合同詐騙到哪里投訴”的相關知識,遭遇合同詐騙后立即向派出所報案處理,派出所會將案件轉到經偵大隊處理。那么買房遭遇合同詐騙到哪里投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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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遭到李某的拒絕,王某于是起訴至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李某返還購房款。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原、被告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的買賣標的物不僅是房屋,還包含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原告王某并非該村村民,其不符合購買屬于村宅基地房屋的條件,且訴爭的房屋至今未辦理確權手續,雙方規避國家有關規定,私自進行房屋買賣,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屬無效合同。那么居民農村買房,法院判決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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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合同時,朱先生表示該房產權人是其已過世的母親,雙方約定2個月內辦好繼承手續。后朱先生未及時辦好繼承手續,李先生遂起訴要求解除買房合同。日前,法院一審宣判此案,認為該合同具有生效期限;被告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屆至時,仍未獲得房屋所有權,故合同無效。同時,原告簽合同時,明知被告對該房屋沒有取得處分權仍與被告簽訂合同,也有過錯。綜上,判決原、被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被告朱先生返還原告李先生定金2萬元;第三人房屋中介返還原告中介費1.51萬元。那么過期未繼承合同無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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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佛山法院駁回一起購房者訴訟請求提醒買房別貪小便宜買一套房子,卻簽訂“黑白”兩份合同。“黑”的自己用,“白”的交給房管局,謊報房價以偷逃稅款。于是,同年8月28日,快利房地產公司向郭某出具了票面金額為167167元的購房發票一張及金額為41792元的“水電道路綜合費”收據一張。謊報房價簽合同無效事隔9年后,郭某今年3月以在《商品房購銷合同》約定之外另收“水電道路綜合費”的行為無效為由,將房地產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房產公司退還上述綜合費41792元及利息。該“綜合費”應當認定為原告應支付房款的一部分,被告并不存在價格收費的問題,故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那么買房千萬別貪小便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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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李某許諾能給王某辦出房產證。遭到李某的拒絕,王某于是起訴至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李某返還購房款。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原、被告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的買賣標的物不僅是房屋,還包含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原告王某并非該村村民,其不符合購買屬于村宅基地房屋的條件,且訴爭的房屋至今未辦理確權手續,雙方規避國家有關規定,私自進行房屋買賣,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屬無效合同。那么城市居民農村買房,法院判決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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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掛靠經營會帶來哪些風險隱患? 一、合同無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掛靠經營拿到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如果對方知曉掛靠經營事實,就可以單方面取消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費用。這樣的情況下,掛靠方就會因此拿不到費用,最終無法創造業績和利潤。 二、行政處罰。一般來說,個人或企事業想要開展經營,是需要依據要求獲取經營資格的。掛靠營業執照的方式,屬于是投機取巧的行為,一般被發現就會面臨主管部門的嚴厲處罰。 三、事故責任。因為掛靠經營,是為了減少人員、資產等方面的支出,所以多、半不具有承接業務的能力。一旦發生事故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掛靠行為從法律上講是不合法的,同時掛靠經營還會為后續生產經營埋下很多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