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權有保護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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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原告是以曾慶文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從而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提起訴訟的,因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曾慶文、先進研究院已非法獲取、披露或使用原告主張的技術秘密,故原告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成立。那么違反競業限制勞動爭議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的區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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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規定的仲裁條款或者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侵犯商業秘密應該如何賠償侵犯商業秘密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先不申請調解,直接訴訟或仲裁,當事人有簽訂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可以申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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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律師:以同一性鑒定為例,談侵犯商業秘密罪之無罪思路非公知性鑒定與同一性鑒定同屬秘密性判斷的兩個方面,非公知性鑒定與同一性鑒定是具有先后順序的,非公知性鑒定在先,而同一性鑒定在后,若鑒定結論得出涉案的技術信息為公知技術,則標明該技術信息無須以商業秘密予以保護,自然也無須對被害人所主張的技術信息與被告人所使用的技術是否相同進行鑒別,司法實踐中對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的認定主要依據相關鑒定意見,但需要注意的是,鑒定機構在出具該技術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的鑒定意見之前,要對國內外數據庫進行相關檢索,以保證鑒定意見的嚴謹性。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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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競業禁止合同,應從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加以嚴格規制,以體現勞動關系中雙方的利益平衡。對勞動者的違約責任,徐老師認為,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除了承擔退還已經取得的補償費用、支付違約金、賠償單位經濟損失等責任外,如果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而且勞動者實際也履行了行為,單位不能在收回已經支付的補償費用的同時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這二者只能擇其一。對于勞動者的侵權責任,徐老師認為,主要表現為侵犯原單位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其責任形式主要是賠償損失。對競業禁止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比較合理的是賦予當事人以選擇權。那么關于勞動合同法——商業秘密和競業禁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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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行為有哪些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是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應知向其傳授商業秘密的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但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罪未遂的標準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這一危害結果的出現意味著構成要件的齊備,即犯罪的既遂,“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就是侵犯商業秘密既遂的標志。所以,筆者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未遂存在理論基礎。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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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導語:商業秘密作為一個公司來說是至關重要的,關乎公司發展,大部分公司為了預防員工泄露商業秘密,也會通過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秘密的條款。但是實踐中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往往是多樣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能構成犯罪。哪些行為會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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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商業秘密的特征商業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相比有著以下特點1、非公開性第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知識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商業秘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內容的商業秘密他們就和第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商業秘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那么公司商業秘密的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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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近日,他們又雙雙被南海警方從上海“請”了回來,而且即將面對一場侵犯商業秘密和專利的官司。經查實,得知苗某、鄧某于今年6月初在上海開辦了一家名為“美逸”的禮品公司,由浙江溫嶺市某公司加工、西安某公司充當出口代理商,專營工藝風鈴生意。起“飛腳”賺人民幣67萬元 被警方“請”回南海后,苗、鄧兩人在審訊中交代了事實經過。雖承認了主要事實,但鄧某仍堅稱與丈夫苗某一起帶走的客戶資料不是商業秘密,其“單飛”也不是要損害鷹圖的利益。那么“重臣”攜商業秘密賺錢公司被迫訴諸法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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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線電廠認為,電子設備公司、王某、劉某、外貿公司、香港公司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商業秘密,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50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之規定,被告之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犯。法律上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也就是說,作為商業秘密在客觀上應具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這些均符合商業秘密的條件。那么不加密就不是商業秘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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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采取保密措施和設定競業限制義務,都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利益,兩者聯系密切,但由于兩者的性質不同,區別還是比較顯著的。而且《刑法》將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成為“所有人”,表明權利人對商業秘密可以享有所有權。(二)商業秘密的保護是無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高兩年。(三)保護商業秘密可以是無條件的,競業限制需要支付相應的對價。保密協議的作用僅僅在與書面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同時可以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金,避免發生侵權行為后的損失數額的舉證責任。(四)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的產生條件和舉證責任不同。那么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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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商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重要的方面:一、商業秘密是企事業單位已經掌握的技術或者信息,保密協議也就是要求不得外泄這些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競業禁止是針對相關核心人員固有技能的,競業協議防止的是相關技能在競爭對手或者既能擁有者本人在非公司場所使用,從而降低公司的競爭力也就是增大了外界競爭壓力。那么商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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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事責任是指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人因違反刑法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侵犯商業秘密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等,其中,行政責任是指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程序包括:1. 立案:行政機關發現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應當立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政責任包括:1. 行政處罰: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人,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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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目前已有的一些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均表明,競業限制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故單位與職工約定競業避止,首先必須具備一個條件:即該勞動者掌握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商業秘密是競業限制產生及設定的根本原因。因此,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不是所有的員工都可以約定競業避止,如果離開了商業秘密這個前提,競業禁止條款無疑就變成了霸王條款。那么競業限制與商業秘密的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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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侵犯商業秘密的故意;行為人客觀上具有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教唆、引誘等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或披露、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行為造成的結果,具有刑事處罰必要性。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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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F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離婚時要注意:商業保險也是可以分割的共同財產之一
當事人鎖骨骨折,傷殘可評可不評,交強險與商業險又非同一家,通過努力兩個月的時間順利幫當事人拿到近20萬的賠償,辦案效率及專業性都得到了當事人的認可!
我們元甲的催收不僅僅限于小區居民物業費和供暖費 還有其他商業物業和個人及企業的債務糾紛都可以幫您處理的明明白白。 維護合法權益,元甲永遠做你堅強的后盾!??
司法部發布律師工作指導案例 為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做好新時代律師工作,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發布3篇律師代理成功的訴訟案例。 此次發布的3篇案例均為民事訴訟案例。案例一“律師代理某建設集團訴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涉及工程招投標、招投標過程中備案合同和非備案合同的效力之爭以及結算合同效力問題,在一審判決敗訴的情況下,代理律師圍繞結算協議的獨立性進行論證,最終贏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師代理某商業經營公司參與汪某偉訴某蔬菜集團、某蔬菜批發市場、某商業經營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再審案”,為債權轉讓糾紛案,涉及不良資產處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與公司法人的認定,律師從事實認定和二者法律適用的不同作為切入點,釋法說理,最大限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案例三“律師代理某銀行分行參與某融資擔保公司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二審、再審案”,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涉及在執行標的上同時存在質權與抵押權如何確定清償順序的問題,律師適用民法典以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論證,邏輯清晰、結構嚴謹,對相關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國法律服務網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中搜索查詢。
??妻子在車上安裝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還是個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審主張其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審法院認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妻子上訴對此予以否認。本院認為: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隱私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權利。而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因個人信息之“信息”范圍涵蓋的多樣性,其不可避免的與隱私權中的私密信息發生交叉重合。但盡管如此,也不可將隱私權中私密信息保護與個人信息保護同等看待。 ??個人信息側重保護自然人的信息決定自由,只有經過自然人同意以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時,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自然人的個人信息。 ??而隱私權側重于保護信息的內容,即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攝、窺探、公開等方法獲取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或干擾他人的私生活安寧。 ??可見,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存在著細微的差別。在具體案件中,應該結合加害人的主觀目的、手段方法等綜合判定。 本案中,依據現有的證據顯示,妻子主張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蘭牌轎車(車牌號:京xx)排氣管后面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隨時知曉車輛位置。妻子與丈夫屬于夫妻關系,通常情況下,如果安裝定位器用于車輛安全保護,大可不必向相對方予以隱瞞。 由于妻子對其行為無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蹤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為人收集他人的行蹤信息不在于獲取相關數據,而是為了窺探該行蹤信息背后所隱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進入了隱私權的保護范圍。 從庭審中可以得知,妻子與丈夫的夫妻關系已出現裂痕,亦進行了婚姻訴訟。聯系到本案,在無其他合理解釋時,認定妻子通過安裝定位器獲取他人隱私的主觀目的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體是丈夫的隱私,而非個人信息,即以“跟蹤”的方法對丈夫私生活安寧和私密活動進行“窺探”,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