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密就不是商業秘密

導讀:
無線電廠認為,電子設備公司、王某、劉某、外貿公司、香港公司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商業秘密,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50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之規定,被告之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犯。法律上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也就是說,作為商業秘密在客觀上應具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這些均符合商業秘密的條件。那么不加密就不是商業秘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線電廠認為,電子設備公司、王某、劉某、外貿公司、香港公司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商業秘密,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50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之規定,被告之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犯。法律上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也就是說,作為商業秘密在客觀上應具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這些均符合商業秘密的條件。關于不加密就不是商業秘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上海某外貿公司介紹并由其作為上海某無線電廠的外貿代理商,上海某無線電廠和香港某公司簽訂了加工承攬合同。合同約定,由香港公司提供金屬探測器的商標、樣品、圖紙、技術數據與指標,由無線電廠生產,通過外貿公司向香港公司出口。合同簽訂后,無線電廠立即組織人力進行生產工藝的設計和開發。其間,香港公司多次派專家對無線電廠生產工藝的設計和開發進行技術指導,并對其員工進行培訓。3個月后,無線電廠生產的樣品通過檢測,同年7月,進入批量生產。此后該產品的生產、銷售狀況發展良好。
不料,同年8月,無線電廠廠長王某、技術科長劉某先后辭職,到上海某電子設備公司工作,并分別就任總經理和研究開發部經理職務。外貿公司獲悉此消息后即與其聯系,讓電子設備公司為香港公司提供金屬探測器。同年9月,由外貿公司作為電子設備公司的外貿代理商,電子設備公司與香港公司簽訂探測器的來樣定牌的加工承攬合同。同年10月,電子設備公司即開始批量生產。香港公司立即通知無線電廠,中止雙方的合作關系。無線電廠金屬探測器生產線只得停頓。
無線電廠認為,電子設備公司、王某、劉某、外貿公司、香港公司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商業秘密,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500萬元。
電子設備公司認為,王某、劉某系通過人才交流市場招聘來的,作為合作對象的香港公司提供了探測器的樣品、圖紙、技術數據與指標、生產工藝技術、原材料及零部件供應商等。在這過程中均未采取任何不正當競爭手段,因此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
王某、劉某辯稱:他們曾直接組織、領導了金屬探測器生產工藝的設計、開發,以及對該產品原材料、零部件供應商的遴選、開發。他們從原告單位辭職時辦理了全部交接手續,未帶走任何資料。他們與無線電廠之間并未簽訂任何保密協議,原告也未制訂任何保密制度。原告僅有關于技術檔案管理的規章,該規章中僅是對技術資料的查閱人員、查閱場所和查閱時間有所規定,并未對技術資料內容本身的使用問題作出限制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金屬探測器的商標、樣品、圖紙、技術數據與指標的權利人系香港公司;金屬探測器的生產工藝由無線電廠與香港公司共同開發完成,系合作開發成果,雙方對此成果無保守秘密的約定。從原告提供的與王某、劉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看,其中并無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從原告提供的技術資料保密制度來看,其內容僅為技術資料的歸檔和查閱制度,沒有明確的保守技術秘密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之規定,被告之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為什么無線電廠的利益明明被侵犯,而輸了官司呢?
法律上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也就是說,作為商業秘密在客觀上應具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金屬探測器的生產工藝屬技術信息,該產品原材料、零部件供應商的資料屬于經營信息;二者能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僅由本案原告技術、管理人員及本案被告掌握,不為公眾所知悉。這些均符合商業秘密的條件。但是在保密措施上,無線電廠具有重大缺陷。首先,合作開發該產品工藝技術時,沒有關于技術保密及成果權屬的約定。根據有關規定,合作開發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這樣,本案第四被告就可以自行使用或者讓他人使用該工藝技術。其次,無線電廠在內部沒有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國家科學委員會《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五條之規定,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術、采用適當的保密設施和裝置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方法。有關保密措施應當明確、明示的。單位未采用適當措施,有關人員可以自行使用。
無線電廠關于技術檔案管理的規章,僅以技術資料的歸檔和查閱制度為內容,沒有明顯的保密規定,顯然不具備法定的關于采取保密措施的要求。由于上述原因,原告所稱的商業秘密就不具備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也就談不上什么人侵犯其商業秘密了。
通過這個案例,要提醒用人單位,為了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一定要對有關技術、信息等涉及切身利益的商業秘密進行“加密”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