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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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關于試用期辭職這是允許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那么試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有工資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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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簽訂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二倍工資的24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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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幾種:固定加班費計算法固定加班費計算法是指,員工每月加班時長超過規定時間后,公司按照固定的加班費標準進行計算,按小時計算法的優點是公平性高,因為員工的加班費是根據實際加班時間計算的,但缺點是計算復雜,需要考慮員工的基本工資、加班費率、加班時間等多個因素,結論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和計算公式因公司而異,員工需要了解公司的加班工資標準,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計算,固定加班費計算法的優點是穩定性高,計算簡單,但缺點是不公平,因為員工的加班費并不是根據實際加班時間計算的,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固定加班費計算公式假設員工的基本工資為A元/月,固定加班費為B元/小時,加班時長為C小時/月,那么員工的加班工資為:加班工資 = B * C按小時計算公式假設員工的基本工資為A元/月,加班費率為B%(加班費率通常為1.5倍或2倍),加班時間為C小時/月,那么員工的加班工資為:加班工資 = A / 21.75 / 8 * B * C其中,21.75表示一個月平均工作日數,8表示一天的工作小時數,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是根據員工的基本工資和加班時長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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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中指出:“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因此計算經濟補償金中的“一個月工資”是一個“平均數”的概念。在實際的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個人的收入可能會因為出勤率、績效考核等很多因素影響到實際的收入水平,因此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考慮的是一個平均水平。”此外,這里的月工資應當是指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之前的“應發數”。工資也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等等。那么勞動補償金工資計算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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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簽訂合同協議拖欠工資怎么辦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而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申請仲裁等方式維權申請仲裁時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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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經濟補償,但應支付報酬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那么未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可獲得雙倍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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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計算誤工費中的日平均工資參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3日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予以調整。按照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11天法定節假日。日工資折算方法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而月計薪天數=12個月=21.75天,即日平均工資=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12個月21.75天。那么如何計算誤工費中的日平均工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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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確定工資基數后,還要知道計算中的分母是計薪日;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那么病假工資計算基數是基本工資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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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月工作日其中,日工資的計算公式為:日工資=月薪/月工作日津貼和補貼的計算方法也因公司政策而異,有些公司會發放固定金額的津貼和補貼,有些公司會根據員工的職務、業績、工作地點等因素來進行考慮,小明的月薪為7500元,公司政策規定日工資為月薪/22,月工作日為一個月的工作日數,小明的津貼為400元,補貼為300元,獎金和提成合計600元,小明在這個月共加班了10個小時,加班費為日工資的1.5倍,首先,我們需要根據公司政策來計算出日工資的值:日工資 = 7500/22 &asy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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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在進行病假工資的計算過程中,企業應該遵守國家相關規定,并且需要與員工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保證員工的權益不受損害,根據《勞動法》和《國家社會保險法》,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休病假的,其病假工資的計算方式如下:1. 在病假期內,企業應按照員工的平均工資支付病假工資,3. 對于員工因工負傷需要休病假的,除了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病假工資外,還有可能享受工傷保險的賠償,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病假工資計算的標準是由國家規定的,企業應該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計算,病假工資是指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病假期間內,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按時領取的工資,2. 如果員工在病假期內享受過工資調整,則以工資調整后的工資為基數計算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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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濟補償金是指企業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也是勞動者應獲得的經濟安全保障。那么,經濟補償金是按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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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用人單位拖欠病假工資,屬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勞動者以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符合法律規定,在休病假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和第十條規定,病假工資屬于特殊情況下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應屬于勞動報酬,病假工資的基數的三個原則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按70%工資計算是指按照以往正常情況下的工資數目乘以0.7,病假期間有工資嗎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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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應該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個稅怎么計算工資計算工資個稅的辦法:個人所需繳納的稅款是其應稅額乘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的金額;而應稅額是個人當年的工資總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和各項扣除后所剩的金額。工資個稅怎么計算工資個稅的計算方法:納稅額=個人的應稅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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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享受病假期間,員工還應當享受社保、商業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等諸多福利,這些福利的提供將有助于優化企業的管理和促進員工的身心健康,病假工資是指員工因生病或意外事故而需請假休息時,企業應當根據勞動法規定發放的工資,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在享受病假工資的同時,還應當享受工作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福利,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最后,當員工休病假期間,企業還需支付其相關的醫療費用,綜上所述,在計算病假工資時,員工的基本工資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參數,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應當向員工提供必要的醫療診治,并支付由員工在使用公立醫療機構時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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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客戶與被告簽訂電影《唐人街探案3》收益權轉讓協議,多方談判成功簽署和解協議后被告拒絕履行和解協議,后期通過支付令方式處理,客戶春節前成功收回投資款?????? 這類型糾紛實踐中騙局特別多,擦亮眼睛??????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能賠償多少錢?大腿截肢能評幾級傷殘?假肢費用怎么計算?復查、康復、二次手術有哪些注意事項?想要快速拿到賠償款,怎么談和解?【1月27日14:00 】第367期 和解大講堂,18年理賠經驗•8大和解規律•精準評估傷殘,幫您快速拿到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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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