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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和離職證明一樣嗎?

2021-12-10 07: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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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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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在合同期限內,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提出或雙方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所出具的相關文本。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員工要轉出人事關系或是續接社會保險等,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職時,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離職證明只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系了,無論是因何種原因離開公司的,離職證明是必須的文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是用作說明解除的具體情況及原因,主要是作為補償金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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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
2025-07-19 18:54:06
李楠楠律師,本科學歷法學專業;電話:13810745113;執業證號:11101201811048214;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李楠楠律師擅長侵權類、交通人損、工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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