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原告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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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沒有訂立書面房屋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租賃,房東可以要求隨時解除合同,并繳納拖欠的房租。房客不按照雙方口頭約定的方式繳納房租屬于違約,需要承擔補交房租的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承租方與租賃方依據真實意思表示等自愿訂立口頭租房協議,因此二者租賃協議是有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因此原告可以憑欠條原件追索被告拖欠的租金。那么口頭約定房屋租賃協議沒有合同拖欠房租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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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下提供房屋租賃代理詞范文:房屋租賃合同代理詞審判長、審判員: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山東xx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因原告xx訴其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的民事訴訟活動。本代理人認為,原告訴請終止租賃合同關系、返還預付金1萬元和賠償經濟損失9萬元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應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判令原告繼續履行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承擔違約責任,責令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5500元。從證據上看,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同時滿足了生效的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合同已生效。那么房屋租賃代理詞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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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2年8月5日,三原告不服,以醴陵農行侵犯了自己優先購買權,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醴陵農行與三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并判令醴陵農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00元。株洲市中級法院以法律無明文規定對優先購買權的保護可延伸至非租賃物由,于2003年4月17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律對出租人出賣整棟房屋,而承租人只承租該房屋一部分,承租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當出租人出賣超出租賃物范圍的整棟房屋時,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另一種觀點認為,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承租人的優先購買出租房屋的權利。那么優先購買權能否及于涵蓋租賃物的整棟房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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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訴訟主體。另外,現在有的法院要求訴狀還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須有的部分。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訴狀中,必須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狀人親筆簽字的原件。(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那么土地租賃合同糾紛違約金爭議的立案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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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按租金總額每天收取3%的滯納金過高,原告基于約定向被告主張20萬元的違約金從本案實際情況來看仍然過高,依法應予調整。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計算辦法,常約定為按所訂租賃物的百分之幾或幾十計算違約金。承租人應按所訂租賃物總值的20%賠償違約金給出租人。責任說第二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生其擔保作用。而持有第二種觀點的論著主要認為合同法設立違約責任制度,通過懲罰過錯違約,使債務人積極適當的履行其義務,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那么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比例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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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請求主要寫明請求解決爭議的權益和爭議的事務,寫明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事項。按實際情況,租房合同屬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按請求作出相關的判決。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③解除租賃合同。對已失去繼續履行合同基礎的租賃關系,或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訴而終止。那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具體起訴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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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雙方對房屋的租賃期限未作出約定。協議簽訂后,雙方并沒有交接房屋,協議實際未履行。雙方后經多次協商未果,張文某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繼續承租北京市東方塑料廠的廠房,并要求北京市東方塑料廠承擔所造成的經濟損失2萬元。故本廠與原告達成的房屋租賃協議屬于不定期的租賃合同,本廠在通知原告的情況下,有權隨時與其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故被告答辯認為本案的房屋租賃協議是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協議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那么房屋租賃協議中未約定租期,在房屋租賃期間,房主要求收回房屋,其請求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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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月31日,唐xx作為甲方,原告余xx作為乙方,雙方簽訂了《挖機租賃合同》。原審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挖機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規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租賃合同關系終止后,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認定被告尚欠原告租賃費為38600元。判決由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給原告租賃費38600元和拖運費3000元。那么改租賃合同確已變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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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告張慧敏認為,婚前該承租的公房的確是由本人與原告黎小田共同居住,但后由于雙方感情破裂,被法院判決離婚,并判孩子歸原告撫養。離婚后,原告搬出承租的公房,應視為原告當時放棄繼續承租公房的權利,而且時間間隔半年之久。但后來由于雙方感情破裂離婚,雙方對承租的公房未提出處理的要求,隨后原告搬出承租的公房,但并不能認定原告放棄對該公房的承租權。故在本案中,原告黎小田對原承租房屋仍享有承租權。另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當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或生活有困難的一方。那么夫妻離婚后原租賃公房的使用權歸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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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一份,并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副本。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如果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起訴時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起訴時應提交被告工商查詢的材料。那么房屋租賃糾紛起訴材料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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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有時候也會出現一些人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那么遇到出現拖欠房租的時候應該怎么處理呢?沒有訂立書面房屋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租賃,房東可以要求隨時解除合同,并繳納拖欠的房租。房客不按照雙方口頭約定的方式繳納房租屬于違約,需要承擔補交房租的違約責任。本案雙方當事人在結束租賃關系后協商了遲延履行的租金并打下欠條,因此欠條是合法有效能夠證明二者租賃合同有效且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因此原告可以憑欠條原件追索被告拖欠的租金。那么房屋租賃無合同拖欠房租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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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事實與理由2007年4月20日,被告因(飯店)店鋪經營需要而與原告簽訂《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于松江區xxx鎮xxx北路xxx號、xxy號和xxz號的房屋出租給被告毛xxx、葉xxx。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36,000元,且該租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變。此外,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設備和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被告承擔。因此,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告于2008年4月09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那么房屋租賃合同答辯狀格式范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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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租賃期間,雷某若轉讓該租賃房屋,該合同對轉讓后的房屋所有人繼續有效。雷某與第三方形成的租賃轉交原告,由原告管理并收取租賃費。原告姚某因上述房屋租賃問題與被告孫某及第三人劉某發生爭議,于2009年11月27日訴至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此后,原告多次要求交納租金,被告一直未履行義務,并瞞著原告和第三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其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第三人劉某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該合同中雷某的簽名是否屬實,還有待于確認,即便真實,該租賃合同也是無效的。那么一房二租轉賣后再出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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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2021年3月份就提出終止合同&rdquo,因原告未能就雙方如何協商解除合同的內容和過程提供相關證據,結合本案2萬元轉賬和交鑰匙的時間點,綜合原、被告的陳述,法院確信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時對不退還多余租金達成一致意見這一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如原告所述,既然是與被告對終止或解除合同事宜進行了充分協商,那么其又在2021年10月13日向被告支付2萬元租金,明顯不符合常理,后原告認為除去租賃一年期間的120000元,被告應將其多交納的80000元租金返還,雙方爭執不下,故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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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北京延慶縣農民王某本欲租賃岳某的房屋開店,但因被告房屋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后原告欲解除合同與被告發生糾紛。近日,延慶縣法院對該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作出裁判,判決被告岳某退還原告房屋租賃款5萬元。故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原告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口頭約定租賃被告位于延慶縣某村的房屋,雙方約定了年租金,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原告向被告預付部分租金。現原告要求返還預付的房屋租賃款,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那么口頭約定租賃房屋要求退訂的糾紛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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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法定情形未判決離婚,但是法院認可了原告舉證的對方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的事實,并進行了否定評價!很多人都認為這樣的第一次訴訟不需要委托專業律師,其實不然。第一次訴訟即使不判離,但訴訟中的每一個細節都是第二次的鋪墊,可謂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原告與被告相約去澳門DB,原告將60萬澳元鎖在保險柜,卻讓被告盜竊使用,原告報案后民警以案發地不在大陸內地無法管轄為由不予受理,只能押著被告寫下欠條?? 律師團隊在大陸內地提起訴訟并成功保全,今天原告收到了所有的被盜錢款的本金、利息和律師費??????
【天用案例】甲方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萬租賃費?天用律師認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是最佳方案!為了增加談判的籌碼,也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天用律師申請了財產保全,保全成功后,對方公司態度強硬的態度立馬轉變,主動服軟與我方當事人聯系,希望協商解決。 天用律師和對方公司項目負責人溝通聯系,并在談判過程中鎖定相應證據,最終在開庭當日順利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建工集團分期向興盛公司支付240余萬元租賃費,并由建工集團承擔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