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啟動公告后多久拆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規定,確需要征收土地的,要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地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擬申請征收土地的,要對擬征收土地現狀進行調查和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同時要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征收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征收所在土地鄉(鎮)和村民小組范圍進行公告,公告時間至少是30天。
就是說,無論是什么項目,在征收方在征收農用地和房屋征收之前,都必須要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如果沒有辦理而是直接實施征收工作的話,那么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有權拒絕征地拆遷行為。而且,征收方還需要向被征收人或是村小組將上述事項進行公告,這是法律規定的程序,也是拆遷方必經的程序。
之后,由拆遷主體設立的房屋征收部門或是機構會擬定安置補償方案,然后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時要對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安置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布,征求老百姓的意見,征求意見不能少于30日。
征地補償方案公告里應當要載明,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以及被拆遷人若對補償方案不滿意時的救濟途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救濟期限等權利事項。
若被征收人對征地補償方案或是安置補償方案不滿意,可以及時的向有關部門申請聽證,相關部門應當要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1、永久基本農田;
2、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