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問題的對策是什么



1、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建立健全安全組織保障體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2、施工現場、必須具備良好的施工環境和作業條件,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3、施工人員必須經過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應做到特殊工種經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4、施工現場入口及危險作業部位應設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種安全防范標志,避免可能發生的意外傷害。
5、施工現場須做好防火、防電、防爆和防墜等防護工作。
6、施工現場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
7、施工現場應建立完善的機具設備例保、檢修制度,保證機械設備正常安全運轉。
8、安全領導小組對各施工分部的安全生產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對存在事故隱患的將進行停工整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九條 、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八十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了監理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