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能否將工程發包給個人



我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且根據住建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個人不符合企業資質的主體條件,無法申領取得建設工程施工所需的資質,因此,住建部頒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發包人把工程發包給個人或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做法,均屬于違法發包行為。
作為發包人,如果將工程發包給個人,除了可能會遭受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外,還可能面臨以下幾點民事責任風險:第一,個人承包者雇傭的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違法發包人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二,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勞動合同法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違法發包人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個人承包者欠付工程款,違法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因此,發包人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并對其資質條件嚴格審查,同時加強對分包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法律依據:
《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準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