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在婚姻法上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該行為在民事上應負的責任包括:
一、停止侵害。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當事人解除關系,停止繼續侵害合法配偶權益;
二、損害賠償。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三、離婚時分割財產和確定權歸屬時,無過錯方應得到照顧。如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如果是過錯方取得房屋產權的,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按該房屋市值一半金額以上的補償,或者對產權按照顧無過錯女方及子女方作分割。對有證據證實固定資產或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屬于過錯方購買給第三者的,無過錯方可以依據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第三者返還現購買財產時支付的現金。
法律依據:
《婚姻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