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析產糾紛被告代理詞

導讀:
在解除同居關系時,應按照公平原則對這些財產進行合理分割,在解除同居關系時,應按照公平原則對這些財產進行合理分割,五、總結本案涉及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與被告在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同時,由于原告與被告在同居期間感情不和,被告存在過錯導致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因此被告應該在財產分割上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在同居期間生育了一子一女,原告在解除同居關系后承擔了撫養子女的責任,因此應該在財產分割上得到適當的照顧。
同居關系析產糾紛被告代理詞
尊敬的法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我受XXX(被告)的委托,就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發表如下代理詞:
一、案件背景與事實
本案件涉及原告XXX(原告)與被告XXX(被告)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原告與被告于1990年開始同居,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購置了房產、車輛等財產,但因感情不和,原告與被告于2010年解除同居關系。然而,在解除同居關系后,原告與被告在財產分割方面產生分歧,遂引發本案。
二、法律觀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分割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于第一項情形。因此,在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中,原告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購置的財產。但是,在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公平原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購置出資比例等因素進行合理分割。
三、具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當事人請求分割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三條:“在分割財產時,應根據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無過錯方等原則予以處理。”
四、代理意見
根據上述法律觀點和法律依據,我提出以下代理意見:
首先,原告與被告在同居期間共同購置了房產、車輛等財產,這些財產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在解除同居關系時,應按照公平原則對這些財產進行合理分割。具體分割時,應考慮財產的性質、價值、購置出資比例等因素進行分割。
其次,在財產分割時,應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和無過錯方。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在同居期間生育了一子一女,原告在解除同居關系后承擔了撫養子女的責任,因此應該在財產分割上得到適當的照顧。同時,由于原告與被告在同居期間感情不和,被告存在過錯導致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因此被告應該在財產分割上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后,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們認為其部分訴求合理,部分訴求不合理。對于合理的訴求,我們同意按照公平原則進行分割;對于不合理的訴求,我們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本代理詞認為:在本案中,原告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購置的財產。但是
在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公平原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購置出資比例等因素進行合理分割。同時,應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和無過錯方。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們認為其部分訴求合理,部分訴求不合理。對于合理的訴求,我們同意按照公平原則進行分割;對于不合理的訴求,我們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五、總結
本案涉及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與被告在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在解除同居關系時,應按照公平原則對這些財產進行合理分割。同時,應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和無過錯方。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們認為其部分訴求合理,部分訴求不合理。對于合理的訴求,我們同意按照公平原則進行分割;對于不合理的訴求,我們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以上代理詞如有不當之處,請法官予以指正。謝謝!




